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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宪法监督的重要机制,其功能已从单一的合法性审查拓展为涵盖合宪性、政治性及政策性的多元复合审查格局。在实践中,该制度形成了“涉宪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功能互补的二元结构:合宪性审查直接依据宪法具体条文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从而发挥终极裁判作用;涉宪性审查则针对未直接抵触宪法条文但实质上触及宪法精神、原则或价值的问题,其通过间接援引宪法价值、运用体系解释与比例原则等方法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发挥过程引导与风险预防功能。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涉宪性审查主要呈现为四种实践样态,其在审查标准、方法及程序方面表现出多元动态、协商沟通与督促自纠的特征。当前,该机制仍在概念边界、审查标准与程序刚性等方面面临若干挑战,未来需要通过强化宪法说理、优化程序衔接以及增强公开性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其制度化与规范化发展。
Abstract:(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表示,要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开展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对每一个问题、每一个工作环节上都把好宪法关;同时要对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加强审查研究。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2月2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5_442028.html,2025年11月23日访问。
(2)在该案中,虽然审查的直接依据是《立法法》第八条,但其中明确提到“人身自由”并且强调其制定时符合宪法。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3页。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68-71页。
(1)参见莫纪宏:《论合宪性审查中“涉宪问题”的判断标准:理论、实践与平衡》,载《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5期,第1页。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0—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表述从“积极稳妥处理”逐步发展为“加强审查研究”并“及时督促纠正”,体现了“涉宪性审查”在实践中日益区别于“合宪性审查”并形成独立审查范畴的趋势。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2页。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78-179页。
(1)参见张勇主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3-34页。
(2)参见《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1/t20230113_423341.html,2025年11月25日访问。
(1)参见《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涉企平等保护、信用惩戒措施设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等规定的审查案例——备案审查工作案例2024年第3号》,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21_441166.html,2025年11月10日访问。
(2)参见《关于地方性法规要求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地户籍等规定的审查案例》,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7/t20250718_446670.html,2025年11月10日访问。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1页。
(2)参见张勇主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7-31页。
(3)参见张勇主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40-143页。
(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76页及第209-210页。
(5)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2月2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5_442028.html,2025年11月13日访问。
(1)参见张勇主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15-218页。
(2)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2月2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5_442028.html,2025年11月13日访问。
(3)参见《关于地方性法规要求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地户籍等规定的审查案例》,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7/t20250718_446670.html,2025年11月27日访问。
(4)参见张勇主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09-410页。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4-119页。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98-199页。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1-74页。
(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4-75页。
(5)赵计义:《备案审查中立法事实变迁的制度定位与体系展开》,载《法学》2025年第9期,第52页。
(6)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47-51页。
(1)参见张勇主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60-61页。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3-17页。
(1)参见《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1/t20230113_423341.html,2025年11月20日访问。
(2)参见《关于地方性法规要求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地户籍等规定的审查案例》,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7/t20250718_446670.html,2025年11月27日访问。
(3)参见王锴:《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中的运用——以适当性审查为中心》,载《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5期,第1页。
(4)参见王旭:《论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中的展开》,载《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第54页。
(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5-78页。
(6)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6.html,2025年11月27日访问。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51-53页。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2页。
(1)参见王锴:《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中的运用——以适当性审查为中心》,载《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5期,第1页。
(2)参见张勇主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0-43页。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2-24页。
(1)参见李松锋:《“沟通”与“协商”是符合国情的备案审查方式》,载《法学》2019年第3期,第17-29页。
(2)参见钱坤:《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柔性与刚性》,载《中外法学》2025年第5期,第1361页。
(1)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6.html,2025年11月27日访问。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96-97页。
(3)参见《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1/t20230113_423341.html,2025年11月20日访问。
(4)参见钱坤:《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柔性与刚性》,载《中外法学》2025年第5期,第1361页。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06-108页。
(2)参见石晶、李海平:《备案审查中涉宪性判断的功能定位》,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4年第6期,第133页。
(1)参见莫纪宏:《论合宪性审查中“涉宪问题”的判断标准:理论、实践与平衡》,载《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5期,第1页。
(1)江国华、陈嘉林:《宪法说理及其适用范例》,载《中州学刊》2023年第11期,第50页。
(1)参见李少文:《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关系重构》,载《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2期,第46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1
引用信息:
[1]陈运生.备案审查中的“涉宪性审查”:概念辨正、实践样态与制度完善[J].东南法学,2025(02):34-54.
基金信息: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例的类型化与体系化研究”(项目号:20YJA820003);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说理问题研究”(批准号:22BFX025)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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