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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可以引发人们多方面的法律思考。我国生命科技立法的缺位与薄弱是导致这类问题出现的主因。法律是生命科技健康发展的保障,在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各国都为其健康发展设置了法律绳索,甚至安放了防范其滥用的刑法利剑。在保障生命科技健康发展需要方面,法律相比于伦理更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为此,我国应当加强生命科技立法建设,为生命科技这列列车的行进铺设应有的法律轨道。就具体立法对策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我国生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有步骤地强化生命科技规制的立法能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生命科技犯罪的罪名。
Abstract:(1)参见孙勇如主编:《遗传学手册》,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75页。
(2)参见黄妤、王世春:《CRISPR/Cas:新一代基因编辑技术》,载《生命的化学》2015年第1期。
(1)“人类基因编辑:科学、医学和伦理决策”委员会、美国科学院研究理事会编:《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管理》,裴端卿等译,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1页。
(2)周莳文、赵利文:《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及法律分析》,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17年第8期。
(3)在2015年被报道的我国中山大学学者所进行的胚胎基因编辑实验中就出现了脱靶的问题。该事件中,研究者所选用的实验材料是86枚被废弃的人类胚胎(三核受精卵);研究方法选用近年来国际上最流行的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研究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剪切废弃的人类胚胎细胞中的HBB基因探索治疗β-地中海贫血新方法。研究结果显示,这86枚胚胎中有71个存活,其中有28个受精卵的HBB基因被成功剪切,而其中仅有更少一部分被重新修饰,并且有非靶向突变发生。参见王洪奇:《利用CRISPR/Cas9介导基因编辑人类三核受精卵伦理问题探讨》,载《医学与哲学》2016年第7A期。
(1) Jonathan D.Moreno.The Emerging Life Sciences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Strategic Studies Quarterly.Emerging Technology Special Edition,vol.10(Fall 2016),pp.9-14.
(2) Douglas R.Lewis.Biotechnology:An Era of Hopes and Fears,Strategic Studies Quarterly.Emerging Technology Special Edition,vol.10(Fall 2016),pp.23-46.
(3)参见白慧君、马山蕊、孙丽华等:《基因编辑技术在行为医学领域的应用与监管政策研究》,载《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2018年第10期。
(4)正因为如此,各国在目前的政策层面都坚决反对以生殖为目的而对人类生殖细胞或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这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基因编辑在人类生殖领域的应用的基本伦理共识。
(1)例如,原农业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撤销)、科技部、国家卫健委等多个部委都出台过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如《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
(3)如《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依法处理”以及《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因为相关的“法”并无相关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这些规定落空。
(4)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代孕的处罚为例,该办法对于非法代孕最高只能处以3万元罚款,但实际上,在代孕过程中,无论是代孕中介,还是参与代孕的医务人员,其通过一次代孕安排所能够获得的收益就远超过3万元。这样的处罚无异于杯水车薪、隔靴搔痒。
(5)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只能适用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且偏重于对机构的处罚,对于非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则无法适用这些规章处罚。
(6) Ulrich Beck.World Risk Society.Cambridge:Polity Press,1999,p.139.
(7)[韩]金日秀:《风险刑法、敌人刑法与爱的刑法》,郑军男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
(8)刘长秋:《准确把握刑法应对生命科技活动的定位》,载《中国卫生法制》2019年第3期。
(1)梅锦:《科技发展的界限探究--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为视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1) See Hugh B.Wellons,Elieen Smith Ewing,etc.Biotechnology and the Law.Chicago:ABA Publishing,2007,p.2.
(1)参见刘长秋:《生命科技犯罪及现代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117页。
(2)何荣功:《预防刑法的扩张及其限度》,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3)杨雅婷、汪小莉:《基因编辑临床研究风险责任之法律探析》,载《科技管理研究》2018年第20期。
(4)谢志青、王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与应对机制》,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5)倪正茂、陆庆胜等:《生命法学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6)李文彬:《道德自律是法治秩序的最高实现形式》,载《社会科学》2000年第9期。
(1)黄洁夫:《我国亟需在国家层面成立权威的生命科学伦理委员会》,https://www.shobserver.com/news/detail?id=119795,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2日。
(2)参见《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7-24/docihytcitm435596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10日。
(1)段伟文:《基因编辑婴儿亟待刚性生命伦理规制》,载《学习时报》2018年12月5日第A6版。
(2)“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之后,包括《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才开始被加速提上议事日程。
(3)[美]劳伦斯·戈斯廷:《公共卫生法的理论与定义》,赵晓佩译,载[美]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唐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1页。
(1)例如,对于基因编辑这类技术,如果尚在研发前期未适用在人身上,则需要适用科技部制定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而一旦进入临床实验和应用阶段,则需要适用卫健委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参见李久辉、徐静香、陈晓云等:《法国〈生命伦理法〉立法之路及其伦理学思考》,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年第4期。
(1)参见刘长秋:《论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法律需求》,载《法治社会》2020年第6期。
(1)目前,我国立法者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在逐步采取相应立法措施,包括《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等在内的多部生命科技法规已经被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就其内容来看,这些法规都显然提高了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生命科技违法行为的成本。这对于防范生命科技负面效应的发生以确保生命科技健康发展而言无疑是大有助益的。但也有一些规章,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尽管由于代孕、冻卵等问题的泛滥而已经使得实践中的修法需求极为强烈,但迄今未获得修正。
(1)就该事件的处理来看,参与此次事件的贺建奎等三人最后被定以“非法行医罪”。但这在法理上实际上是有瑕疵的。因为就“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来看,该罪需要行为人客观上有诊断和治疗行为,而在受试对象的父母已经确知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贺建奎等人针对胎儿所实施的基因剪切行为似乎更应当是一种预防行为,而不是纯粹的诊断治疗行为。而此次三人之所以能够被定以“非法行医罪”,显然是基于三人的非执业医师身份,但对于参与此次事件的相关医师,刑法显然就无从发力。就此而言,现行法在规制基因编辑等基因科技犯罪方面的缺陷没有因为此次事件的处理而得到解决。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D922.16
引用信息:
[1]刘长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生命法学思考[J].东南法学,2021(01):1-17.
基金信息:
中国法学会2019年重点委托项目“生物安全与基因编辑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CLS(2019)ZDWT16]; 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调控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SK2017ZD13)
2021-08-31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