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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 43-57
相对人参与算法行政的困境与出路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研究”(项目号:19FFB030); 广州市社科基金项目“广州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行政行为法机制研究”(项目号:2019GZYB17); 中央高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ZDPY202034); “双一流”建设项目“数字技术提升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的法律保障”(项目号:K520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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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1
出版时间: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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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算法与行政的互动促成"算法行政"的诞生。算法行政旨在促进政府决策模式的优化,其以海量数据和完善的算法为基石,以自动化决策为中心,需要纳入代码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双重规制。算法在逐渐超越工具角色,成为执行资源配置的基本法则,但这种定位并未与传统行政的运作规律协同一致。算法法则在嵌入行政活动中改写了程序性要求,算法黑箱、算法自主和算法外包对相对人参与中知情权、听证权和监督权的行使造成困难。为保障相对人有效参与算法行政过程,充分行使程序权利,需要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将行政公开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听取意见程序、程序责任制度的法定要求内化为算法透明、算法解释、算法责任的技术规范要求,实现算法技术规范的法律化,通过法律化的算法技术规范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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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美]安德鲁·V.爱德华:《数字法则:机器人、大数据和算法如何重塑未来》,鲜于静、宋长来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Ⅷ-2页。

(2)徐继化、冯启娜、陈贞汝等:《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中信出版集团2014年版,第17页。

(3)参见秦梅玉:《自动化行政的兴起及其法律挑战》,载《社会科学动态》2021年第2期。

(4)[以]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从智人到智神》,林俊宏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第356页。

(5)参见崔月琴、王嘉渊:《以治理为名:福柯治理理论的社会转向及当代启示》,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6) See A. Rouvroy. The End(s)of Critique:Data-Behaviourism vs. Due-Process,in M. Hildebrandt,K. D. Vries. Privacy,Due Process and the Computational Turn:The Philosophy of Law Meets the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Routledge,2013.

(7)参见虞青松:《算法行政:社会信用体系治理范式及其法治化》,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

(1)参见张欣:《算法行政的架构原理、本质特征与法治化路径: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载《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

(2)参见张凌寒:《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

(3)参见刘叶婷、唐斯斯:《大数据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及挑战》,载《电子政务》2014年第6期。

(4)参见科尔曼等:《算法导论(原书第3版)》,殷建平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5)参见孙清白:《人工智能算法的“公共性”应用风险及其二元规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6)参见丁晓东:《论算法的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7)参见肖冬梅:《“后真相”背后的算法权力及其公法规制路径》,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8)参见张欣:《算法行政的架构原理、本质特征与法治化路径: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载《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

(9)参见[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1)朱婉菁:《算法维度下人工智能嵌入治理的风险研判及政策因应》,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2)参见谷志军:《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三重逻辑——基于行政决策要素的案例分析》,载《新视野》2021年第2期。

(3) See Mark Bevir. Governance:Politics and Power,Encyclopedia Britannica,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governance,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7日。

(4)参见虞青松:《算法行政:社会信用体系治理范式及其法治化》,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

(5)参见蒋舸:《作为算法的法律》,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

(6)参见郑智航:《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7)参见程关松:《司法效率的逻辑基础与实现方式》,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8)参见马颜昕:《自动化行政的分级与法律控制变革》,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1)参见余盛峰:《全球信息化秩序下的法律革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2)[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页。

(3)参见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4)参见陈景辉:《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应该从哪里开始?》,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

(5)参见陈景辉:《算法的法律性质:言论、商业秘密还是正当程序?》,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2期。

(6)参见[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1-66页。

(7)参见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8)参见余盛峰:《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9)参见崔靖梓:《算法歧视挑战下平等权保护的危机与应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1)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41页。

(3)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233页。

(4)参见[美]弗兰克·帕斯奎尔:《黑箱社会:控制金钱和信息的数据法则》,赵亚男译,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5页。

(1)参见谭九生、范晓韵:《算法“黑箱”的成因、风险及其治理》,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2)参见张凌寒:《算法自动化决策与行政正当程序制度的冲突与调和》,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6期。

(3)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30页。

(4)参见[德]格奥格·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5)狄骥:《宪法论:第一卷:法律规则和国家问题》,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82页。

(6)吴明熠:《从听证走向协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实践反思与程序嬗变》,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7)参见程关松、王国良:《对行政互动关系的法律回应》,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参见章剑生:《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参见李河:《从“代理”到“替代”的技术与正在“过时”的人类?》,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3)参见王飞跃:《人工智能:第三轴心时代的来临》,载《文化纵横》2017年第6期。

(4)参见[以]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从智人到智神》,林俊宏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第296页。

(5)[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6) See Margot E. Kaminski. Binary Governance:Lessons from the GDPR’s Approach to Algorithmic Accountability.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Vol.92,2019,p.1529.

(7)参见[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5页。

(1)参见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3页。

(2)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6页。

(3)参见陈党:《公民监督的功能及其实现途径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4)参见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载《法学》2017年第3期。

(5)参见郭哲:《反思算法权力》,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6期。

(6)参见李文静、栾群:《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法律规制:现实、理论与进路》,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7)参见丁晓东:《算法与歧视——从美国教育平权案看算法伦理与法律解释》,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6期。

(1)参见程关松:《宪法失序与对行政权剩余的规制——以执行权的变迁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参见程关松:《宪法失序与对行政权剩余的规制——以执行权的变迁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美]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程朝阳、毛凤凡、秦明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

(2)参见郭春镇:《对“数据治理”的治理——从“文明码”治理现象谈起》,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3)参见谭九生、范晓韵:《算法“黑箱”的成因、风险及其治理》,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4)参见徐子珊:《从算法到程序》,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5) See Cynthia Stohl,Michael Stohl,M. Paul Leonardi,Managing Opacity:Information Visibility and the Paradox of Transparency in the Digital Ag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Systems,Vol.10,2016,pp.123-137.

(6)参见徐凤:《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的法律规制——以智能投顾为例展开》,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6期。

(1)参见丁晓东:《论算法的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2)相关内容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13、14、15、22条。

(3)参见张欣:《从算法危机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方案和本土化路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4)参见唐林垚:《“脱离算法自动化决策权”的虚幻承诺》,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6期。

(5)参见张欣:《算法解释权与算法治理路径研究》,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6期。

(6)参见张恩典:《大数据时代的算法解释权:背景、逻辑与构造》,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7)参见许可:《健康码的法律之维》,载《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9期。

(1)参见贾章范:《法经济学视角下算法解释请求权的制度构建》,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2) See Lilian Edwards,Michael Veale. Slave to the Algorithm?Why a“Right to an Explanation” Is Probably Not the Remedy You Are Looking for. Duke Law&Technology Review,Vol.16,2017,pp.55-58;Andrew D. Selbet,Julia Powles.Meaningful Information and the Right to Explanation. International Data Privacy Law,Vol.7,2017.

(3)参见魏远山:《算法解释请求权及其权利范畴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4)参见解正山:《算法决策规制——以算法“解释权”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1期。

(5)参见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第七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669-2670页。

(6)参见张欣:《从算法危机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方案和本土化路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1)参见张凌寒:《〈电子商务法〉中的算法责任及其完善》,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参见龙文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3)参见许娟:《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风险行政责任研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4)参见杨解君:《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体系及其阐释》,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6)参见王连昌、马怀德:《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3页。

(7) See Mark A. Lemley,Bryan Casey. Remedies for Robots.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86,2019,p.1311.

(8)参见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第七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700-2703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

引用信息:

[1]程关松,苗运卫.相对人参与算法行政的困境与出路[J].东南法学,2021(02):43-57.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研究”(项目号:19FFB030); 广州市社科基金项目“广州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行政行为法机制研究”(项目号:2019GZYB17); 中央高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ZDPY202034); “双一流”建设项目“数字技术提升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的法律保障”(项目号:K5200890)

发布时间:

2021-12-31

出版时间: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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