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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顶层设计和现行法律框架之下,数据知识产权和数据产权似乎都存在单独立法的空间,地方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财产权益保护实践也同时并存。理论上不乏讨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和可行性以及数据产权法律制度如何构建的研究。然而,数据产权与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的经济科技、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背景不同,从知识产权到数据产权实质上面临着由生产方式变革所带来的法律范式变革。在权利客体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性的静态智力成果,而数据产权则指向不以创新性为必要条件的流动数据要素。在权利主体层面,知识产权以创造性个人与企业为核心,而数据产权的赋权逻辑从激励创造转向实现数据资本权力下的复杂利益平衡。在权利本体层面,知识产权是具有较强排他性的权利,而数据产权则是一种有限排他的新型财产权,其结构体现为服务于数据产业链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模式。这标志着财产权法律制度正从工业时代的“保护创新”范式转向数字时代的“配置要素”与“促进流通”范式。
Abstract:(1)参见任文岱、池泽梅、任琪琪:《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探索的深圳模式》,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3年5月31日第001版。
(2)参见张晔、刘迷迷:《江苏颁出首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载《科技日报》2023年5月22日第007版。
(3)参见王宇冰、马映冰、高智伟、刘婷:《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培育对策》,载《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23年第7期,第34页。
(4)参见孔祥俊:《商业数据权:数字时代的新型工业产权——工业产权的归入与权属界定三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1期,第83-100页。
(5)参见刘鑫:《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证立与规范构造》,载《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第38-50页。
(6)参见高阳:《衍生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学理证成》,载《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第106-115页。
(7)参见单晓光:《数据知识产权中国方案的选择》,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6期,第38-47页。
(1)参见[德]克劳斯·施瓦布:《第四次工业革命——转型的力量》,李菁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
(2)参见周绍东:《数字革命、生产方式变迁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调整》,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3年第4期,第39页。
(3)参见江飞涛:《技术革命浪潮下创新组织演变的历史脉络与未来展望——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思考》,载《学术月刊》2022年第4期,第57页。
(1)参见张以哲:《数据资本权力:数字现代性批判的重要维度》,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44-45页。
(1)参见郭琳:《数字思维、数据知识生产与技术隐喻研究》,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89页。
(2)参见周晓冬:《论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产权化的伦理准则》,载《南大法学》2022年第4期,第153页。
(3)参见武西锋、杜宴林:《经济正义视角下数据确权原则的建构性阐释》,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22年第2期,第176-184页。
(4)参见王利明:《数据何以确权》,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第58-60页。
(5)参见杨建军:《数字治理的法治进路》,载《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5期,第13页。
(6)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视野下商业数据保护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5期,第32-33页。
(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陆彩女、顾立平、聂华:《数据多样性:涌现、概念及应用探索》,载《图书情报知识》2022年第2期,第124-125页。
(1)参见王锡锌、王融:《公共数据概念的扩张及其检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第117-127页。
(2)参见姚佳:《企业数据的利用准则》,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3期,第116页。
(3)参见姬蕾蕾:《企业数据保护的司法困境与破局之维:类型化确权之路》,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第109-121页。
(4)参见程啸:《论数据产权登记》,载《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第141-142页。
(5)参见徐小奔:《知识产权损害的价值基础与法律构造》,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第117页。
(6)参见连珂:《试析知识产品的价值形成和实现机制》,载《税务与经济》2007年第2期,第7页。
(7)参见戚聿东、刘欢欢:《数字经济下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及其市场化配置研究》,载《经济纵横》2020年第11期,第66页。
(1)参见肖旭、戚聿东:《数据要素的价值属性》,载《经济管理研究》2021年第7期,第72页。
(2)参见[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7-192页。
(3)参见徐颖:《知识产品价格关联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载《当代经济研究》2009年第6期,第65-68页。
(4)参见包晓丽、齐延平:《论数据权益定价规则》,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第68页。
(1)参见李海舰、赵丽:《数据价值理论研究》,载《财贸经济》2023年第6期,第10页。
(1)参见吕炳斌:《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拟制作者理论重构》,载《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10期,第100页。
(2)参见雷海玲:《个人可信空间的权益保障路径构建》,载《东南法学》2025年第1期,第56-60页。
(3)参见马康凤:《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实现及分配》,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第80页。
(1)参见田家林、顾晓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共生关系分析》,载《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9年第9期,第118-119页。
(2)参见李丹、刘瑶:《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与区域创新能力——基于数据要素市场化调节效应的实证分析》,载《科技管理研究》2023年第15期,第114-124页。
(3)参见宁园:《从数据生产到数据流通:数据财产权益的双层配置方案》,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第74页。
(4)参见孔德明:《数据财产权到访问权:欧盟数据设权立法转型解析》,载《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6期,第41页。
(1)参见张素华、王年:《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的法理基础及实现路径》,载《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第155页。
(2)参见颜佳华、曾玉芝:《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风险研判及应对策略》,载《中国行政管理》2023年第9期,第155-157页。
(1)See Mark Rose,Authors and Owners:The Invention of Copyrigh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London,1993,p.8.
(2)See Julie E. Cohen,What Kind of Property Is Intellectual Property,Houston Law Review,Vol. 52,No. 2(2014),p.699.
(3)参见尹田:《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第13-16页。
(4)参见张荣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07页。
(5)参见何松威:《论〈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专有的体系功能》,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第106页。
(6)参见李建华:《知识产权法学私法研究范式的展开》,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6期,第94页。
(1)参见张新宝:《论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数据财产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第159页。
(2)参见崔国斌:《大数据有限排他权的基础理论》,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第3-24页。
(3)参见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第110-131页。
(4)参见徐玖玖:《利益均衡视角下数据产权的分类分层实现》,载《法律科学》2023年第2期,第76页。
(1)参见黄炜杰:《论知识产品的改进及其权利配置》,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第92-110页。
(1)参见管荣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边界》,载《学术论坛》2020年第1期,第30-33页。
(2)参见孙山:《权利法定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应用——立法模式、规范表达与裁判说理》,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7期,第71-82页。
(3)参见高富平:《数据持有者的权利配置——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载《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3期,第31页。
(4)参见刘文杰:《数据产权的法律表达》,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第48页。
(1)参见(2016)京73民终588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参见曹硕、廖倡、朱扬勇:《数据要素证券化路径研究——基于DAITs模式的探讨》,载《证券市场导报》2021年第10期,第44-51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4;D922.16
引用信息:
[1]李宗辉.从知识产权到数据产权的法律范式变革[J].东南法学,2025(02):145-162.
2026-05-31
202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