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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体系的内部冲突,“数额扣除说”与“酌定量刑情节说”的立场对立,使得诈骗犯罪“案发前归还规则”的适用长期存在理论争议并导致实践乱象,既有研究中肯定论、否定论和区别论均是在单向度思维下展开,未能纾解该规则的适用困境。破解困局的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线采用递进式判断方法。首先在质的层面,判断行为人对案发前归还的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据此决定是否将该部分财物计入诈骗犯罪数额;当目的存疑或者案发前归还同时满足及时性、自愿性和有效性时,可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目的推定。其次在量的层面,对确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归还财物,作为法益恢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评价。
Abstract:(1)参见陈少青:《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指导案例为中心》,载《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第191页;周光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第18页。
(2)《申某案答复》指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1)1996年《诈骗解释》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犯罪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2001年《金融犯罪纪要》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3)2017年《互联网金融犯罪纪要》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集资诈骗的金额以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计算。
(4)2018年《信用卡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
(5)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6)参见陈国庆、韩耀元、宋丹:《〈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1期,第20-23页;胡云腾、周加海、刘涛:《〈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9期,第22-27页。
(1)参见郑家强、沈启勇:《案发前退还的赃款能否抵除诈骗犯罪数额》,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04862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2月1日。
(2)赖隹文:《财产犯罪中“案发前”的涵义:内容澄清与场景考察》,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第31页。
(3)彭中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法律地位探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14页。
(4)最高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针对来信要求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明确提到,“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参见王元峰:《案发前退款不宜一律在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载《检察日报》2020年4月10日第3版。
(1)杨柳:《案发前归还的诈骗款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载《人民检察》2019年第16期,第80页。
(1)杜邈:《诈骗犯罪“案发前归还规则”研究》,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9期,第86页。
(2)赖隹文:《财产犯罪中“案发前”的涵义:内容澄清与场景考察》,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第30页。
(3)王元峰:《案发前退款不宜一律在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载《检察日报》2020年4月10日第3版。
(4)许浩:《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中案发前归还钱款的扣除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6月9日第6版。
(5)潘丙林、赵宇翔:《案发前归还诈骗款不影响犯罪既遂》,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4期,第99页。
(1)潘丙林、赵宇翔:《案发前归还诈骗款不影响犯罪既遂》,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4期,第99页。
(1)参见储槐植、闫雨:《“赎罪”——既遂后不出罪存在例外》,载《检察日报》2014年8月12日第3版。
(2)参见魏汉涛:《“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制度”探究》,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第82页。
(3)刘科:《“法益恢复现象”:适用范围、法理依据与体系地位辨析》,载《法学家》2021年第4期,第159页。
(4)这里的择一认定不同于德日国家处理疑罪案件的择一认定制度,后者参见吴大华、周天京:《疑罪案件择一认定的限缩适用》,载《刑法论丛》2023年第3期,第55页。
(1)何荣功:《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第24页。
(2)陈伟:《诈骗犯罪中“案发前归还”的规范适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第213页。
(3)孙道萃:《“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的刑法教义分析》,载《江汉学术》2017年第1期,第19页。
(1)李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第9页。
(2)刘艳红:《刑民交叉视角下商事诈骗犯罪的刑民界分》,载《清华法学》2025年第1期,第68页。
(3)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79页。
(4)这里的个别情况指2018年《信用卡解释》规定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主要限于信用卡透支案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参见何荣功:《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第27页。
(5)参见梁旭、赵子微:《涉诈行为刑民界分的实践困境与规则构建》,载《河北法学》2023年第12期,第193页。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刑终1619号刑事裁定书。
(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刑终468号刑事裁定书。
(1)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刑终163号刑事判决书。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文仅对涉“案发前归还规则”的关键案情进行整理分析。类似案例参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刑终29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刑终230号刑事判决书。
(2)陈瑞华:《论刑事法中的推定》,载《法学》2015年第4期,第113页。
(3)苏彩霞、李涛:《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及其限制》,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第184页。
(4)邢红霞、田然:《司法推定的证明方法及其限制——以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为视角展开》,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22期,第84页。
(5)陈伟:《诈骗犯罪中“案发前归还”的规范适用》,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第213页。
(1)参见郑毅:《诈骗类犯罪中犯罪成本的认定和处理》,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12期,第68页。
(2)参见彭广永、迮银军:《“案发前”“案发后”的表述不妥》,载《检察日报》2005年1月20日第3版。
(3)参见万毅、吕川:《“案发”概念的反思与重塑》,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2期,第16页。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17刑终605号刑事判决书。
(5)吴璐璐:《集资诈骗案件中“案发前归还规则”的适用》,载《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3期,第49页。
(6)张琦:《“案发前归还”的“案发”应如何理解?》,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11日第7版。
(7)罗开卷:《论诈骗数额认定与成本扣除》,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21日第5版。
(1)张训:《扩张解释、存疑有利于被告与择一认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第15页。
(2)蔡道通:《刑事法治:理论诠释与实践求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3)王昭武:《以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定性》,载《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9期,第82页。
(1)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刑终96号刑事裁定书。
(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刑终468号刑事裁定书。
(3)参见郑毅:《诈骗类犯罪中犯罪成本的认定和处理》,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12期,第67-68页。
(1)参见肖中华:《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第7页。
(2)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9页。
(3)参见郭晓红、刘艺鑫:《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特别从宽于诈骗罪的再认识——以337件不起诉、无罪案件为例》,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第89页。
(4)赵运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4期,第95页。
(5)该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1)该条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第五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第671页。
(3)付立庆:《财产损失要件在诈骗认定中的功能及其判断》,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第282页。
(4)舒洪水:《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第51页。
(1)陈兴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两头骗”:定性与处理》,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4期,第51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5
引用信息:
[1]吴大华,周天京.诈骗犯罪“案发前归还规则”的递进式判断路径与适用[J].东南法学,2025(02):77-96.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地方实践经验研究”(项目号:20AZD002)
2026-05-31
202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