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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视域下,政务数据因其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不可排他性,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公物理论进一步揭示,政务数据是一种以“供公用”为目的的新型公物。依据《数据安全法》的体系解释,可以认定政务数据开放的核心法益是公众利用政务数据的公法权利。该公权利体现了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积极地位,受阻时可能产生给付请求权;《数据安全法》同时构建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公法框架,确立了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消极法律地位。当这一地位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则产生防御请求权。主观公权利奠定了行政诉讼可诉性的实体基础;公法请求权是公权利的具体化;行政诉讼可诉性则是程序法对救济资格的最终确认。三者由实体至程序层层递进,为政务数据开放的司法救济提供了完整的理论逻辑。
Abstract:(1)参见宋华琳:《中国政府数据开放法制的发展与建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35-46页。
(2)《中国地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报告》(2025年度),载中国开放数林指数(CHINA OPEN DATA INDEX),http://ifopendata.cn/static/report/2025%E4%B8%AD%E5%9B%BD%E5%9C%B0%E6%96%B9%E5%85%AC%E5%85%B1%E6%95%B0%E6%8D%AE%E5%BC%80%E6%94%BE%E5%88%A9%E7%94%A8%E6%8A%A5%E5%91%8A.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2月9日。
(3)《湖南文理学院部分学生身份信息被冒用警方:彻查原因》,载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0/07-14/923744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10日。
(4)参见刘新萍、孙文平、郑磊:《政府数据开放的潜在风险与对策研究——以上海市为例》,载《电子政务》2017年第9期,第22页。
(5)参见张毅:《论公众共用物共享权的分析路径》,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第151-160页。
(6)参见刘权:《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路径》,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92-102页;宋烁:《政府数据开放是升级版的政府信息公开吗?——基于制度框架的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第52-66页;王万华:《论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1期,第13-24页;宋烁:《论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第107-116页。
(1)参见邢会强:《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机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51-52页。
(2)参见王锡锌、黄智杰:《公平利用权: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建构的权利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第59-72页。
(3)vgl.Otto Mayer,Deutsches Verwaltungsrecht(Zweiter Band),3 Aufl. Duncker&Humblot,1924,S. 39.
(4)vgl.Otto Mayer,Deutsches Verwaltungsrecht(Zweiter Band),3 Aufl. Duncker&Humblot,1924,S. 39.
(5)参见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03页。
(6)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41-143页。
(7)参见侯宇:《公物利用之实现公共利益的域外考察》,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23-126页。
(1)vgl.Mayer/Kopp,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5.Aufl.,1985,S.398-400.
(2)参见梁凤云:《行政公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
(3)参见侯宇:《美国公共信托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第618-630页。
(4)参见吴庚、盛子龙:《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2020年增订十六版,第195页。
(5)肖泽晟:《公物的范围——兼论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29页。
(6)公物构成要件的详细分析参见肖泽晟:《公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5页。
(7)《宪法》第12条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规定;《体育法》第45条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定。
(8)参见肖泽晟:《论公物在中国人权保障中的作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第39-40页;《电力法》第4条、第13条。
(1)参见[美]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译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43-51页。
(2)参见秦颖:《论公共产品的本质——兼论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性》,载《经济学家》2006年第3期,第80页。
(3)See Joseph E. Stiglitz,Jay K. Rosengard,Economics of the public sector(fourth edition),W. W. Norton&Company,2015,p.107.
(4)参见[美]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基础》(第8版),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1版,第172-173页。
(5)苏宇:《人工智能要素的政府供给:法理基础与制度因应》,载《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第85页。
(1)参见梅夏英:《信息和数据概念区分的法律意义》,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第153页。
(2)参见程啸:《论数据权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第78-79页。
(3)See Open,Public,Electronic,and Necessary Government Data Act 115th Congress(2017-2018),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senate-bill/760/text.(2023-06-08 accessed).
(4)《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21条、第23条。
(5)参见苏宇:《人工智能要素的政府供给:法理基础与制度因应》,载《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第83-84页。
(6)参见王锡锌:《政务数据开放运营制度的目标偏离及纠偏》,载《东方法学》2024年第4期,第117-118页。
(1)参见龙新民、尹利军:《公共产品概念研究述评》,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48页。
(2)政务数据相较于其他类型数据,其公共物品属性应当更为突出。参见苏宇:《人工智能要素的政府供给:法理基础与制度因应》,载《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第85页。
(3)参见朱维究、孟庆武:《行政公物基础理论研究》,载《学术界》2019年第7期,第135页。
(4)参见刘太刚:《公共利益法治论——基于需求溢出理论的分析》,载《法学家》2011年第6期,第7页。
(5)参见程明修:《从行政法之观点论行政之公共性》,载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9页。
(6)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5页。
(1)参见[美]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52页。
(2)See Paul A. Samuelson,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Vol. 36,No. 4(Nov.,1954),pp. 387-389.
(3)参见王锡锌:《政务数据开放运营制度的目标偏离及纠偏》,载《东方法学》2024年第4期,第110页。
(4)《数据安全法》第38条、第43条。
(5)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6页。
(6)参见王锡锌、王融:《公共数据概念的扩张及其检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第21页。
(7)《数据安全法》第37条。
(8)《数据安全法》第41条、第42条。
(9)《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第22条。
(1)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五、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
(2)认为政务数据或公共数据属于公物的学者有宋烁、齐英程、李海敏。参见宋烁:《论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构建》,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78-89页;齐英程:《作为公物的公共数据资源之使用规则构建》,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第138-147页;李海敏:《我国政府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开放之道》,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144-160页。
(3)参见梁凤云:《行政公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18页。
(4)参见齐英程:《作为公物的公共数据资源之使用规则构建》,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第142页。
(1)参见赵宏:《保护规范理论的误解澄清与本土适用》,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167-185页。
(2)参见王本存:《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第59页。
(3)参见王天华:《主观公权利的观念与保护规范理论的构造》,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第35页。
(4)王本存:《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第59-60页。
(5)参见赵宏:《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与保护规范理论——基于实体法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第19-34页。
(1)张翔:《数据权益之内涵划分及归属判断》,载《上海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第346-351页。
(1)参见[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0页。
(2)参见王本存:《论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82页。
(3)参见唐璨:《公益行政诉讼模式的理论分析与制度化建议》,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1期,第130页。
(4)参见周许阳:《公物理论视角下的尾号限行——反思与重塑》,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第115页。
(5)参见肖泽晟:《公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171页。
(6)各理论详细内容,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48-451页。
(7)参见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第55页。
(8)参见最高裁判所1964年1月16日判决,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18卷1号1页;[日]原龍之助:《公物営造物法(新版増補)》,有斐閣,1982年版,第255页。
(9)vgl. Mayer/Kopp,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5.Aufl.,1985,S.406.
(1)参见肖泽晟:《公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
(2)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51-457页。
(3)参见胡敏洁:《给付行政范畴的中国生成》,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第41页。
(4)参见何源:《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39期,第58页。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开展数据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1)地方立法明确设置了申请、限期答复、说明理由、承担法律责任的闭环机制,表明在规范层面上,公众对政务数据的利用利益已经被个别化为具有可主张可救济的主观公权利,而非反射利益。参见《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25条、第40条。
(2)参见张毅:《论公众共用物共享权的分析路径》,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第152页。
(3)张杰:《公共用公物权研究》,武汉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2-113页。
(4)参见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第27-28页。
(1)参见徐以祥:《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理论构造》,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第31-32页。
(2)参见彭錞:《再论中国法上的隐私权及其与个人信息权益之关系》,载《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第162页;李忠夏:《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第42-54页;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第3期,第43页。
(3)参见陈锦波:《从私法到公法: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模式延展》,载《政治与法律》第2023年第11期,第28页。
(4)参见王锴:《行政法上请求权的体系及功能研究》,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34卷第5期,第81页。
(5)对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具体区分。参见王明喆:《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类型与适用——基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类型化的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第129-144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
(2)章剑生:《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行为的可诉性——崔永超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2期,第74页。
(3)参见陈骏业:《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学理阐释》,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第33-39页。
(4)对诉的利益的详细划分,参见石龙潭:《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以日本撤销诉讼为素材》,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1期,第32-33页。
(5)在德国法概念上称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参见王贵松:《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第26页;诉的利益与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内涵是同一的,只不过前者更显示主观性,后者更显示客观性,王贵松在其另文中采用了德国法概念即“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参见王贵松:《论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必要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期,第130-148页。
(6)参见王贵松:《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第26-27页。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1)参见叶必丰:《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70页。
(2)参见何天文:《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内涵辨析》,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第111-125页。
(1)公民个人信息遭境外披露兜售,上海市一政务信息系统技术服务公司被行政处罚。参见央视网,https://news.cctv.cn/2023/09/15/ARTI9iO75vnfCiJ7jqpxkOIP23091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2月6日。
(2)《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
(1)See 2022 Minnesota Statutes 13.03 ACCESS TO GOVERNMENT DATA,https://www.revisor.mn.gov/statutes/cite/13.03.(2023-10-17 accessed)
(2)参见王世杰:《请求权在行政法上的功能定位》,载《中外法学》2024年第2期,第471页。
(3)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9-40页。
(4)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48-149页。
(5)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54页。
(6)目的指向性标准即一个行政行为外部意思表示指向的对象或目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规范形式标准即法律规范预定某种行为实施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参见黄宇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之辨》,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2期,第110-111页。
(1)参见王锴:《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载《法学家》2018年第4期,第51-65页。
(2)《数据安全法》第41条。
(3)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应当具备的要件。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79页。
(4)《行政诉讼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5)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人身权、财产权”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明显扩大受案范围,强化权利救济。
(1)参见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第46-52页。
(2)参见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第53-54页。
(3)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82-194页。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并确认暨南大学开除甘露学籍的行为违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具有公平竞争权的主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案”中,法院直接对公平竞争权进行了界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5)参见王万华:《论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1期,第13-24页。
(1)参见《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21条第1款;宋烁:《论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第112页。
(2)参见宋烁:《政府数据开放是升级版的政府信息公开吗?——基于制度框架的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第52-66页。
(3)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83页。
(4)《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
(5)《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第47条;《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第1037条。
(6)何海波对“合法权益”范围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没有规定但值得保护的利益。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82-194页。
(1)具体分析方法参见黄宇骁:《行政法上权利观念的对立及其消解》,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3期,第173-174页。
(2)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受案范围精神详细解读。参见黄宇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之辨》,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2期,第113-119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2)《行政诉讼法》第72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
(4)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84页。
(5)法院认为,该案中杜某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向绿园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绿园区政府拒收邮件,对杜某提出的申请未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答复职责。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25号行政裁定书。
(1)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425-428页。
(2)《行政诉讼法》第70条。
(3)《行政诉讼法》第76条。
(4)《国家赔偿法》第2条。
(5)《行政诉讼法》第26条。
(6)《行政诉讼法》第46条。
(7)《行政诉讼法》第47条。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3;D922.16
引用信息:
[1]苏宇,王宇君.论政务数据开放的行政诉讼可诉性[J].东南法学,2025(02):119-144.
2026-05-31
202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