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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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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作类型及重构

李大勇;张晋;

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检察建议—诉讼程序”双阶设计保护公共利益,但实践中存在泛司法化、协作不畅问题,公益保护效能不足。基于《宪法》第一百四十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可以确立行政执法主导、公益诉讼补位的协作准则,以解决公益整体性被职能分工割裂的困境。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可以梳理出协作机制的三种类型:一是议事协调机构,借助组织法功能实现跨部门资源整合,但成本收益失衡;二是沟通类工作机制,以行为法机制促进灵活协商,成本较低却受限于共识维系难题;三是数字化平台,依托技术提升效率,但存在单向互动局限。为实现公益保护的高效协同,可以转变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模式,优化成本结构,扩展沟通机制作用范围并强化激励机制,构建双向数字化平台以突破信息壁垒。

2025 年 02 期 ;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专项)“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双向衔接制度研究”(项目号:2024FS05);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行政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制度研究”(项目号:XZJC2025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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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苑

第三方资助促进民事诉权行使功能的异化与回归

管云彪;

第三方资助有助于分担当事人的司法成本,进而促进民事诉权的有效行使。但其在我国实践中面临着第三方资助者过度控制程序以及与律师过度紧密等功能异化的困境,需要重新审视第三方资助在我国制度中的定位。在我国语境下虽然国家具有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受制于现实条件需要由社会主体来弥补国家责任的不足。第三方资助者作为社会主体可以与国家主体相互协作,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民事诉权行使需求,且不会与司法活动的公益性冲突。但在诉(权)的基础理论框架下,第三方资助存在程序控制条款无效、第三方资助者不可挑起滥诉以及应当被披露三种限制。在坚持该定位的基础上,并参考比较法第三方资助不同发展道路与应对经验后,我国可以诉讼为界限,通过建构竞争、引导与隔离的外部规制体系,与以法院职权审查为主的内部规制体系,以保障第三方资助促进民事诉权行使功能的回归。

2025 年 02 期 ;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法治保障研究”(项目号:24FXC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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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数据偏见风险的法律规制

李沛雨;

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催生了保障人工智能公平性的现实需求。训练数据是影响人工智能公平性的重要因素,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因训练数据不均衡、不准确及标注不当而具有偏向性,形成人工智能数据偏见,进而在人工智能行为决策与信息生产中形成歧视性结果,损害公共秩序与个体权益。当前,我国尚未形成人工智能整体性立法,专项法律规范中关于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义务的规定存在违法认定标准不一致、责任规范条款不清晰等问题,难以适应数据偏见规制需求。应厘清人工智能数据偏见问题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风险预防理念为指引,构建人工智能数据偏见的法律规制体系。为此,需明确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处理义务与测试监督义务;通过与风险等级对应的阶梯式责任体系构建问责制,分配数据偏见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过错责任;积极推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标准化,形成人工智能数据偏见的全生命周期法律规制体系。

2025 年 02 期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时代的经济权力运行法治化研究”(23CFX027);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50615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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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平台:平台经济治理规则中的组织法重构

张毅铖;

平台是平台经济的运作核心,现有理论对平台的认识存在明显问题,导致平台经济治理规则的建构和适用陷入困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现有理论将平台与平台企业混为一谈,没有区分平台的问题和平台企业的问题,导致了路径依赖和思维局限。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建对平台的正确认识。为此,应当厘清平台的概念,重构平台的组织法逻辑,以合适的框架重新检视平台的法律属性。平台是一种独立且实在的组织,有自己的要素和运行方式,不应与平台企业混淆。分析平台的法律属性可借鉴商事组织的分析框架,从外部互动和内部秩序两个维度进行。外部互动维度下,平台的法律属性涉及平台与平台参与者间资源分割、平台间互动以及法律主体资格三大问题,各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内部秩序维度下,平台的法律属性在整体上存在平台经营者所有与平台参与者共享两套体系性解决方案。

2025 年 02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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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受财”:官吏犯赃的认定、量刑与逻辑

李明轩;

唐律中认定官吏犯赃的基本标准是基于特定职权的“受财”,在此基础上,根据主体身份、受财缘由、枉法与否等不同情节,官吏犯赃被进一步区分为不同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与坐赃是官吏犯赃的规制中心与典型代表,立法为其设置了由起刑点、量刑上限与刑等累加计算标准构成的基本罚则,其他官吏犯赃行为皆须比附上述“赃罪正名”进行量刑,由此实现具体情节、受财数额与具体刑种、刑等的一一对应。情节、罚则与量刑之间的逻辑关系表明,公事处断是官吏犯赃立法中的焦点问题,即官吏犯赃对于公事处断的不法影响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量刑轻重,而立法者针对官吏犯赃的规制旨在维护公事处断的合法性,由此为国家治理提供保障。

2025 年 02 期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分类整理、谱系建构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号:21&ZD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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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论科刑上一罪的处断方式——以最高裁2020年10月1日判决为材料

只木诚;高姗姗;王彦强;

日本刑法中,科刑上一罪是以“按最重之刑进行处断”为基础的(刑法第54条第1款);实务中,至最高裁昭和二十三年(1948年)判决起,便长期采用“重点对照原则”,即通过比较所犯各罪法定刑中的最重之刑来确定处断刑,实践中该原则也屡经修正,如承认“轻罪刑罚的封锁效应”(遮断效应)、允许并科轻罪的罚金刑等。令和二年(2020年)判例进一步明确:当科刑上一罪的数罪均规定惩役与罚金的选择刑,且轻罪罚金上限高于重罪时,应依轻罪罚金上限来确定处断刑,以避免“重罪罚金反而更低”的不合理性。科刑上一罪虽基于吸收主义,但轻罪具有独立性,处断刑应当比较各罪经加重/减轻后的具体刑罚的轻重,处断刑的下限不能低于其中任一犯罪的刑罚的最下限。因此,可以说,令和二年判例是对重点对照原则的合理解释与发展,在发展趋势上,其结论已越来越趋近“统一处断刑形成说”的立场。

2025 年 02 期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竞合理论的体系构建与适用问题研究”(20BFX11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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