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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生命法学思考
刘长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可以引发人们多方面的法律思考。我国生命科技立法的缺位与薄弱是导致这类问题出现的主因。法律是生命科技健康发展的保障,在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各国都为其健康发展设置了法律绳索,甚至安放了防范其滥用的刑法利剑。在保障生命科技健康发展需要方面,法律相比于伦理更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为此,我国应当加强生命科技立法建设,为生命科技这列列车的行进铺设应有的法律轨道。就具体立法对策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我国生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有步骤地强化生命科技规制的立法能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生命科技犯罪的罪名。
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什么?不是什么?——关于“齐玉苓案”的课堂讨论
马岭;为了帮助法学院的学生们对合宪性审查制度有较为清晰的认识,笔者在宪法课堂上组织大家对齐玉苓案进行了讨论,通过一连串的提问方式不断地引出问题,并不时地要求学生们自己作出总结、概括,尽量让他们开动脑筋,学会自己查法条、找答案,帮助他们明确适用民法与适用宪法、民事责任与宪法责任、适用宪法与引用宪法、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的区别,澄清大家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诸多误解。这种形式活跃了课堂气氛,有助于师生间、同学间的互动,比老师一味地讲理论、介绍国外制度效果要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私权保护探究——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杨红文;官明昌;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出现泄露患者信息、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并传播、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对隐私进行明确定义,并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模式和侵权样态,弥补了隐私权的立法漏洞。笔者通过疫情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探索个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更好地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隐私权,避免让隐私权被侵犯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遗症"。
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中国语境下的展开
陈兴良;梁根林;<正>陈兴良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和梁根林教授来到东南大学法学院给大家办一个讲座。这个讲座是我和梁根林教授两个人共同完成的。首先我围绕我们今天这个题目讲大约一个小时,然后由梁教授在我讲的基础之上进行评论和批评。然后刘艳红教授还有一个评论。最后留出一些时间,同学们可以提出一些问题,我们共同来讨论。我们今天晚上讲的题目是"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题目当中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刑法教义学,一个是刑事政策。大家对刑事政策这个概
习近平法治建设重大关系理论
江必新;戢太雷;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这一体系涵盖了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关系的重要论述。实现法治中国宏伟目标,需要对法治建设重大关系予以重视、妥善处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对法治建设重大关系统一认识、统一步骤;应对我国所处的变革时代与复杂环境,满足人民新时代需求,需要对法治建设重大关系深入理解、更新认识。这些重大关系主要包括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民主与专政,政策与法律,有法可依与良法善治,法治与经济,法治与社会秩序和稳定,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确保全面履职与监督制约权力,严格执法与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民守法与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抓住关键少数,尊重国情与借鉴域外经验等诸多关系。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大关系的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法治建设重大关系理论。这一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什么是“宪法渊源”?——基于一般理论与中国语境的分析
雷磊;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法律化适用过程中合宪性判断依据的来源,它在合宪性审查和合宪性解释两种场合中"出场"。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当进行合宪性判断时,判断的依据来自哪里?"宪法渊源"是一个与权威和形式有关的制度范畴,既有别于与实质和内容有关的"宪法部门"的范畴,也不同于作为学理范畴的"宪法学研究对象"。依据这一标准进行鉴别,中国宪法效力渊源的表现形式只有宪法典及其修正案,而可以成为宪法认知渊源的表现形式则包括宪法解释(文件)、民族风俗习惯、合宪性审查成例、国际条约、国家政策与党的政策、部分党内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其余所谓的"渊源",要么压根与宪法渊源无关,要么至多能成为宪法适用过程中运用到的实质理由。
孟德斯鸠“宽和”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以《论法的精神》为中心的阐释
杨昆鹏;目前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研究缺乏一种整全性视角,借用与修正保罗·O.卡雷塞提出的“宽和自由主义”新观点可以整体解读《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在《论法的精神》中,“诸法”的“关系”概念因定义存在物之间的关系而有“宽和”的属性,“诸法的精神”是“法-关系”的总和,内在以“宽和”为核心、外在以“关系”为表征,又内化成立法者“宽和的精神”。该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保存自己的人为法,即通过国家权力之间的分离与分配而实现政制自由的政治法和因为公民感到安全而实现公民自由的公民法。宽和是自由的前提,孟德斯鸠为这种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引入依情势判断的“宽和原则”,这种原则适用于宽和政体法律自由度的评判、以政治自由为目标的政治法与公民法、指导立法与确立司法体制。孟德斯鸠阐释了一种“宽和”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这种独特的法律思想具有限定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作用,并且与我国传统的“中庸”思想相合,对现代法治社会依然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民法典》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路径
赵凌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用户权利的保护并不充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运营商,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可作为一种基于法律行为设定的用益物权加以保护,此种制度安排具有多重价值意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对网络运营商进行过错推定。责任的承担机制以网络运营商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宜,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存在适用障碍。
“数字鸿沟”背景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法理证成
朱军;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智能时代,数字科技与人民生活深度融合,但融合的背后也面临着智能化发展不充分、智能科技运用不平衡、“数字鸿沟”加剧等亟须解决的问题。“数字鸿沟”的加剧限缩老年人基本生活选择,降低老年人享有生活服务的质量,危及老年人社会参与积极性。为了克服“数字鸿沟”的弊端,从新型权利视角出发证成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实为必要。从价值基础上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证成需坚守人性尊严、智能正义和数字人权保护的理念;从权利属性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具有鲜明的公法权利、积极权利色彩,同时融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要义。与此同时,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证成标准选择同样重要。新型权利证成标准存在“一元说”“二元说”和“三元说”,其中“三元说”中以合法性、合理性、现实性为内容的“三元实质标准说”在证成老年人数字化权利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运用该标准证成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为新型权利乃成为可能。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法教义学检视——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切入点
张梓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公布为检验时下的立法姿态是"理性"抑或"感性"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在"积极主义刑法(立法)观"的话语体系下,"理性"的标准之一即为摒弃将"积极"等同于"积极增设新罪"的思维模式,取而代之的思考路径应是将"积极"解读为"积极调整"。基于此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高空抛物罪"以及"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新设明显是以立法的方式僭越了刑法解释学应尽职责的领域,因而不可取;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之新设虽形式上符合"理性扩张犯罪圈"的旨意,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新设罪名的章节编排之问题点仍无法通过解释论得以消弭,因而可考虑以其他路径实现"积极主义刑法(立法)观"的实质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