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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连带债务的诉讼构造与程序规则
丁金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一十八条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定仅仅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能够得到完美适用,但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却面临着共同诉讼形态模糊不清的尴尬境地。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否定债权人的选择权与实体法宗旨相悖,而普通共同诉讼仅仅关注“债务独立性要件”,对于给付的同一性和数个诉讼标的之间紧密的牵连性均难以作出妥当解释。连带债务诉讼虽然不具有共同诉讼的必要性,但是如果形成共同诉讼,法院必须进行合并审理、合一裁判方可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制度精神和防止矛盾判决的目的。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能够平衡实体请求权在民法典上的静态配置与诉讼程序中的动态实现,为解决其他类型多数人债务的诉讼形态提供一个参考样本。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提起给付之诉,以“有利推定原则”作为连带债务人诉讼行为产生涉他效力的判断基准,判决效力采既判力片面扩张说。
人脸识别信息处理中“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区分审查
冯恺;杨润宇;在我国现有立法框架内,“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是人脸识别信息处理的重要审查依据。三原则内涵关系上存在混淆性,故区分其界限作出区分审查符合立法本旨。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须确保被处理的人脸识别信息处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并基于“法定”和“合意”两种不同的合法性基础作出判定:一是在更宽泛的法律框架下考量人脸识别信息处理是否获得“法律授权”;二是针对人脸识别信息之敏感性,采行更高的同意标准。其次,围绕人脸识别信息处理的目的、手段及其平衡性作出“正当性”审查。最后,进一步划清“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界限,基于信息类型、处理的频率和数量等因素诠释“最小范围或必要”。
我国疫情信息公开机制以及问题——基于法规范的分析
赵宏;疫情信息公开机制一直是此次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中的热议焦点,对此问题的理解和评价应首先回溯至法规范的解释中。《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信息的公开设置了常规和特殊两种方式,而并非"无授权不披露"。但该法更侧重于对法定传染病的防范,对于突发传染病的公布则存在程序烦冗、规范不明等缺陷,必须通过修法或是法解释技术进行弥补。对疫情信息公开机制的考察同样不能忽视《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的规定,完全能够成为行政机关面对突发传染病时的行动指南,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染病防治法》的规范不足。而疫情信息作为风险信息的本质,同样警示我们应将"及时"作为其公布的首要原则,而且应在风险防控的整体框架下,重新构建开放多元的信息交流平台。
疫情防控期间刑法适用的精准化研究——以涉疫情犯罪刑法适用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王希;疫情防控期间,为准确打击涉疫情犯罪,最高院、最高检等机关制定了众多指导文件,发布了数十个典型案例。经过对指导文件及典型案例的解读,发现在文件及案例的指导及影响下,司法审判在对涉疫情犯罪的刑法适用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偏误。实践中出现了对同一犯罪行为错误地进行"既从严又从重"双重评价、扩大法律适用边界时对行为人主观因素考虑的缺失、从重处罚规则的不当运用、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模糊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须从制定更具差异性的指导意见、落实政策要求的统一解读、把握对变更规则的使用、合理使用多种处罚方式、完善典型案例的发布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刑法的精准化适用。
超越算法知情权:算法解释权理论模式的反思与建构
张恩典;在大数据与算法模型的双重驱动之下,人类社会逐渐迈入算法社会。在算法社会中,随着算法治理术的兴起,算法黑箱效应问题日益凸显。为缓解算法黑箱效应,有学者以GDPR为蓝本建构了算法知情权理论。究其实质,算法知情权实则是一种弱化版本的算法解释权理论。从权利哲学视角观之,作为一种外部解释权模式,算法知情权理论建基于功利主义权利哲学。然而,以功利主义权利哲学为基础的算法知情权理论存在危及数字人权、损害公平价值,遮蔽了算法模型解释可能性等问题。有鉴于此,为了充分发挥算法解释权在维护个人自主和尊严,激活个人数据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理念上,算法解释权制度建构应以道义论权利哲学为基本遵循,秉持个人数据基本权利优先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在解释内容、解释时机和解释方法等具体构造方面,都更加凸显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以增强算法决策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可责性。
大数据时代账号注销权的保护实践——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删除”处理为视角
阮晨欣;随着互联网科技发展与公民社会交流深度融合,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所带来的平台账号从注册到注销行为都与删除处理密不可分。账号注销权的行使基于个人信息权的合法化,是删除处理行为的样态体现,更是个人信息数据控制与信息删除之冲突的一种平衡。从个人信息保护中账号注销权的行使源头分析,账号注销权源于网络空间下公民对个人身份的社会化评价需求不断提升,意图获得对个人信息的实际控制,以此对抗不断公开化的用户个人画像。另外,账号注销权的权属根植于《宪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是公民的尊严自由与对信息的合理化使用之体现。对个人信息保护中账号注销权的合理化行使,是信息自决权完整性之体现,更是作为人对个人账号信息的一种积极控制。
我国环境法典总则的证成与构想
吴卫星;周嘉敏;现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是迈向基于整体主义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环境保护范式,法典化则是这种发展趋势的形式表达。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回应人民对于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我国应当以“适度法典化”为立法模式开启环境法典的编纂进程。鉴于法典编纂的渐进性、阶段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应当基于法典的“总则—分则”逻辑结构,先行制定环境法典总则。法典总则的编纂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确立当代环境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融合、提炼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基本规则,强化总则的体系性强制效力,从而使其成为一部名副其实的环境基本法。在总则通过之后、法典最终编纂完成之前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环境法典总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准法典”的功能。
数字化时代民事权利制度的挑战与展望
汪渊智;席斌;数字化正在推动人类社会转型,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算法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重构整个社会秩序,并形成了异质共生与虚实相融、人机交互与智慧转化、算法盛行与数据为王、以人为本与科技向善的总体格局。作为社会基本规范,法律特别是民法出现了新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主体新类型初现端倪、新型民事权益日趋丰富、权利义务关系逐步重塑等。无可避免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也将面临重大挑战和深刻变革。对于数字化时代产生的新型法律问题,本应首重基本定位并先尝试"因循吾国之旧制",避免径自无中生有,影响法制安定。但是,数字化时代社会新秩序使得诸多新的法律关系难以在既有的法制中寻求调整和保护的依据。我们需要一个长远省思和初步的发展趋势判断:随着技术的发展,整个民法架构将有所调整,以适应新时代的到来。总的来说,我们应在现行法的架构下判断新技术及其引发的伴生风险为何,如此才能检视是否有法律调整之必要,以免过度规范遏制技术发展的空间。
价值平衡理念下犯罪记录封存范围的构建
高寒;犯罪记录封存并非犯罪前科消灭,犯罪前科消灭涵盖前科撤销和犯罪记录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公开(不封存)、例外规则存在不同的价值依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是各种价值依据平衡的结果。比较研究发现,各国犯罪记录封存范围都对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封存的范围实质上是根据宣告刑确立;各国规定了封存考验期制度;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也可以向司法人员和特定对象公开。我国未来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范围应当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设立不同标准;以宣告刑并排除累犯和某些特殊罪名确立轻微犯罪范围;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设计封存开始日期和考验期;对于治安违法记录一律予以封存并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分别立法进行规范。
劳动法之于人工智能的应然性回应
杨三正;苏泽儒;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对当下以及未来人类社会的劳动就业已经并将持续产生深刻影响,只具有较强独立学习能力而不具有情感能力的弱人工智能将可能持续取代人类而成为劳动力,使得人类工作范畴的灵活就业比例增加,进而在劳动领域呈现出诸如大规模失业、劳动收入份额下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等诸多挑战。尽管弱人工智能并未对包括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劳动法核心制度产生颠覆性影响,但是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劳动法理论进行新的诠释无疑具有理论和实践之双重价值。为理性应对新挑战,有必要变革劳动法理念使之与时代相契合,并通过加强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以应对大规模失业风险,还应当通过调节财税政策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