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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义、跨区域事务与地方立法改革——以抗击新冠肺炎过程中的央地关系为视角
郑毅;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地方主义现象,其具有央地关系改革、跨区域事权归属、地方立法制度等多维度、深层次背景,但相关疫情法治研究未被充分关注。从理论逻辑、规范表达、改革实践乃至比较视角来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这类重大跨区域事项均属典型的中央事权范畴,且国家的统筹实施也的确取得了喜人的疫情控制效果。然而,作为一些不和谐因素出现的地方主义做法,却同样在逻辑、规范乃至实践中可能经由地方立法的途径获得一定形式的合法性。该悖论的根源在于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央地立法权改革的关系误区、跨区事务的精细类型化不足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实质化转型尚待深化。应警惕地方立法权沦为地方主义的"法治外衣",着重从协同度、精细度、匹配度、控制度四个方面科学推动地方立法权改革。
德国刑法的问题与思考(座谈录)
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陈璇;欧阳本祺;凌霞;<正>时间:2015年9月10日下午15:30~17:30地点: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法学院会议室到场老师:周少华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川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刘建利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云宝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杨志琼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参会人员:杜宣、葛恒浩、李琳、冀洋、徐彰、李森、杜方正、倪震、夏伟、凌霞
国际贸易体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吴汉东;<正>近年来,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战略趋势。一方面,共赢合作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则是主张本国利益优先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的进程,显然受到了保护主义主张的挑战。在贸易争端的背后,是创新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模式变革,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均有意识地对创新领域的主导地位展开了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规则续造
刘凡;我国现行法律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大类,这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冗繁且分级衔接不足,以及早期干预、专门矫治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未发挥应有的矫治功能等问题,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法律治理成效。域外国家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经验,尤其是对教育措施的强调和罪错行为分级的明确,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罪错未成年人法律治理具有参考价值。对此,应当建立更为清晰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标准,坚持不良行为、触法行为、违法行为、触刑行为、犯罪行为“五分法”。并基于此分级标准,在保护处分方面逐级完善矫治教育的实践适用,即加强各方主体对罪错未成年人的预防、教育措施,以及重视专门矫治教育机构和社会化矫治机构建设。
《监察法》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重要问题——根据秦前红教授讲座录音整理
秦前红;<正>一《监察法》的立法背景很高兴到东南大学法学院这个有温度又有锐度的法学院,刷了一个巨大的存在感。《监察法》已经正式颁行了,在这一段时间里面,我大概调研了全国十几个省份的监委。从监察制度启动改革之初,我就一直在关注和跟踪它的发展,因此我想借这么一个宝贵的时间,跟在座的各位教授、监察
著作权法视野下《刑法》中规避技术措施规则的教义学分析
汪叶;周子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新设立了作为第(六)项的规避技术措施规则,但是该规则在教义学上未能得到充分的阐释,存在着被不当适用的风险。从体系地位上看,规避技术措施规则并非独立的犯罪构成,其所保护的法益仍是著作权,但是应被明确为具体的专有权利。对该规则的教义学解读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以著作权法中的规则与理论作为出发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分为规避接触控制措施与规避版权保护措施两类,前者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接触权,后者则具有实质预备犯的性质,涉及的法益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尽管《著作权法》因对技术措施的范围规定狭窄而存在立法缺陷,但是刑法适用不应自我扩张。在此基础上,应基于刑法学原理进行更为深入的教义学解读: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前,“帮助行为正犯化”尚不能成立,对间接规避行为的处罚目前只能基于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从“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出发,规避行为的成立须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而其预备行为不应再受到处罚。据此,可对以下两类典型案件理清定性思路:在聚合盗链案件中,只有认识到所涉技术措施并非版权保护措施,而是接触控制措施,才能破除理论障碍,彻底解决定罪疑难;在制售网游外挂案件中,流行的运行规避说存在诸多重大缺陷而应被否定,非主流的复制规避说有一定的合理空间,但即便如此,当前的法律条文也不允许在此类案件中适用规避技术措施规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陈洪兵;《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存在未遂犯与既遂犯的普通结果犯和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双重关系;行为人认识到公共危险并对危险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便具有危险故意,进而发生具有认识可能性的实害结果,就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的具体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三者区分关键在于驾驶行为是否已对公共安全形成具体、紧迫、现实的危险。司法实践中,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数认定十分混乱,存在滥用牵连犯理论、滥用连续犯理论、未准确认定行为数量等问题;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数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法官如何思考:波斯纳司法决策理论的经验与批判
张昱琦;司法决策的过程既包含客观规则的运用,又涉及主观认知的塑造,二者共同构筑起通往司法公正的道路。关于司法决策的主观层面,即“法官如何思考”这一命题,波斯纳的司法决策理论为我们探究法官思维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绝不是仅适用法律而不创造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尽管司法裁判看起来受法条主义的驱动,但在实践中,法律规范对法官决策的影响相对有限,政治偏好、个人特征等非法律因素都将塑造法官的司法前见,影响司法裁判行为。在法律的开放领域,司法决策充满了政治性要素,法官是偶尔的立法者,即使在独立的司法体系内,法官的司法认知和行为依然受到外在司法环境、内在司法方法以及潜在个性因素的约束。波斯纳将法官定义为“受约束的实用主义者”,他认为法官应当关注裁判的系统性、长远性后果,该理论尽管重塑了司法决策的基本模型,但也存在方法论层面的局限性,应保持批判与理性审慎对待。
谁是宪法实施主体?——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分析
刘怡达;宪法实施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有赖于实实在在的主体去推进。在制宪和行宪的历史中,有关宪法实施主体的规定经历了较大变迁,最终发展成现行宪法中的模样。八二修宪者基于宪法实施的客观环境和主观需要,设计了主次有别的宪法实施主体。表现为不同主体皆在概括意义上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主要由公法性质的主体来承担,且各主体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由此形成宪法文本上不同的概念表述,分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代表"协助宪法的实施",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由于宪法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规定存在盲区和模糊性,立法者为此通过立法发展了宪法,扩大了宪法实施主体的范围。除此之外,在宪法实施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中国共产党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智慧审判的建构策略与推进路径
李鑫;智慧审判是智慧法院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关注焦点是如何解决围绕司法审判活动衍生的智能审判辅助、法学知识表达、法律推理路径、司法价值衡量等问题。智慧审判是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典型代表,实践中已展开广泛的探索和应用。关于法律推理建模的核心技术路径主要有三种:基于法律逻辑的形式主义推理、基于历史案例的现实主义推理和基于司法大数据的裁判预测。不过,由于司法审判与智能技术仍然存在着司法审判自由裁量权与算法不可解释性之间和社会公众司法公正追求与技术工具理性之间的双重张力,因此必须审慎地从事实之维、规范之维和价值之维三方面指导和评价智慧审判建设。在推进智慧审判建设的实践路径中,数据智能和认知智能应当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两条支柱,并在此基础上分“三步走”构建智慧审判的智能应用场景:首先,要梳理和总结已有建设成果,由零散建设过渡到体系建设,并围绕审判流程的不同阶段继续深化智能辅助成效;其次,应与专门化审判相结合,以实现专业化审判的智能化特色辅助为当前任务;最后,需要区分案件类型确定推理层次,逐步实现部分特定类型案件的智能化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