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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出庭的规范分析与制度反思
王世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迎合了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现实需求,但由于依托行政诉讼调解,该制度从产生伊始便蕴藏着合法性危机。该制度将行政诉讼信访化,将诉讼的实效寄望于行政权力而非司法程序,不但有悖于宪法的民主与法治原则,也不符合首长负责制、行政组织法、诉权和处分权原则。该制度与行政诉讼代理制度、行政诉讼责任制度也不相容。该制度规范自相矛盾,效力自我否定。而且对该制度的司法解释也有自我设权、超越职权的违宪之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确立和维系的原因在于被期待的社会效果,而实际呈现的却是缺乏实效的政绩模式和指标数据。为此应当进行实证考察,撩开"高出庭率"的面纱,揭示"出庭不出声"的真相,破解强加给原告的"告官要见官"的诉求,探究这一制度在我国"一枝独秀"的奥秘。从根本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制度选择的错误,因此,应当将这一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删除。
论“人的尊严”作为重要范畴及其实现
黄鑫政;许多社会问题可用尊严没有受到尊重来解析,也可通过加强尊重来解决。相比权利、人权的重要性及其已有的话语地位,尊严地位相对不足。提倡尊严范畴是对法学范畴的必要丰富,是法学变革、进步的表现。为了探寻法中"人的尊严",就需要厘清尊严与权利、人权的关系。"尊重人的尊严"的落实,其途径包括将"尊重人的尊严"作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义务等。"尊重人的尊严"作为法律原则的内涵包括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被尊重"作为法治活动、政治活动的指导原则。我国人权研究可为尊严研究提供成就与经验,且应该将尊严研究与人权研究联系起来,进行对话。
数字时代的政府治理:焦虑、机遇与挑战
程迈;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成功的商业化运用正推动着人类社会进入数字时代,相应地也改变着政府治理的模式。但是面对这些新技术、新现象与新问题,人们对数字时代的政府治理产生了许多焦虑,尤其是担心歧视现象会加剧、人在政府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会大大下降、决策过程更加不透明。但这些焦虑许多时候与人们对数字时代的特征认识有限、混淆了科幻与现实有关,属于过度焦虑。实际上,数字时代的到来赋予了完善政府治理的良机,可以更高效地纠正政府治理过程中的错误,更好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与此同时,数字时代的到来也对政府治理提出了许多挑战,尤其是作为参与者的民众的理性化程度更低、传统的政府治理结构在应对挑战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为应对这些挑战,政府治理模式需要重新思考民众参与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正视技术权力与逻辑对既有政府治理模式的影响,并在不损害数字时代发展要求的情况下,实现政府权力与数字技术权力的平衡相处。
论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实意义——由弗格森枪击案谈起
王禄生;美国大陪审团有据可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35年的北美殖民地时期。当时,大陪审团在刑事诉讼和地方公共事务方面享有广泛权力,被称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之外的"第四部门"。在北美殖民逐步迈入革命的过程中,大陪审团的权力达到巅峰,成为限制英国王权的重要工具。美国建国之后,大陪审团制度被写入联邦宪法,成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证明,作为美国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方式,大陪审团仍然是限制检察官公诉权、挑战政府强权和抵抗汹涌民意绑架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
过失不作为犯的归责原理:从构造论到义务论
周树超;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过失不作为犯逐渐成为时新的学术增长点,相关研究主要围绕构造论展开。构造论的核心争议是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区分问题,其目标在于整合既有不作为犯论和过失犯论,从而在提供统一处理框架时发挥处罚限定功能。对中外学术史进行检讨后发现:受制于教义学内部封闭体系性思考的构造论,注定难以承担合理划定归责范围的任务;无论是采取“先放后收”的思路,还是转向“行为主义”的视角,都表明对过失不作为犯的归责应当以“义务违反”为中心展开;故厘清有哪些“新型义务”,对过失不作为犯的归责尤为关键。过失不作为犯中新型义务的产生根源,是为了控制工业社会中企业等组织体输出的风险。在因应这一社会现实的前提下,重视组织体风险预防义务的分配,发挥结果不法的“利益衡量”机能与行为不法的“义务具象”机能,可以归纳出三种可罚的义务类型:一是安全体制确立义务,二是具体结果回避义务,三是防果能力维持义务。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各自的归责标准,方可限定处罚范围。
刑法客观解释的限定理论
魏东;李红;刑法客观解释的限定应当遵循刑法解释学基本法理。以刑法解释的有限功能主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融贯性、主体间性等解释学特色理论为基础,可以构建和确证刑法客观解释的功能限定论、公正限定论、融贯性限定论、主体间性限定论等四种理论,由此形成刑法客观解释的限定理论体系。
计算法学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肖金明;孙旖旎;国家新文科发展的战略规划、法治中国的现实需求、新时代法学教育发展的前景都揭示了培养计算法学人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前,秉持着前沿理念和创新精神的计算法学人才培养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计算法学人才培养的共识有待进一步凝聚,也面临教材短缺、师资匮乏、课程标准化不足、评价体系不合理等诸多现实挑战。展望计算法学人才培养的未来,应当坚持以新文科理念为引领,着眼专门培养学生形成计算法学思维,以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培育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师资体系,探索兼顾法学传统与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之路。
后谢弗林时代的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基于若干判例的审视
黄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44年和1984年确立的"斯基德莫尊重"原则、"谢弗林尊重"原则,是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两大重要原则,但二者如何进行衔接一直是困扰学界与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为此,美国最高法院在此后数年间尝试在一系列个案中解答这一难题:奥尔案中法院确立了超级尊重原则;克里斯腾森案与俄勒冈案中法院对谢弗林原则的适用疆域作了限缩;米德案及其后若干判例标志着"斯基德莫尊重"与"谢弗林尊重"并行体系的初步建立;X品牌案则确立了行政解释优于司法先例的判断框架;阿灵顿案表明司法应尊重涉及行政管辖权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姿态的变迁,一方面表明了近年来美国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与国家权力结构重心的转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美国从司法克制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的转变。
试论疫情防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边界
刘明全;疫情防治需要最大限度发挥公权力的主导作用,然而由于疫情防治、管制隔离、舆论规制、征用等公权力行使与人身自由、隐私权益、言论自由、财产权益等私权利保护会出现不可避免的交集部分,区分二者的法律边界愈加显得重要。疫情防控已不是政府的单方防治,而是需要通过完善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来实现综合治理。因此,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倡导理念多元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沟通与预防体系,实现科学防治。
论我国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化的内在逻辑与法典表达
王明远;杨茹凯;法律责任编是环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化的研究现状作了梳理,并对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化的内在逻辑及法典进路作了系统研究,指出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化的发展以传统法为基础,具体表现为传统法律责任在环境领域的应用、改革或创新。一方面,以民事侵权责任为主的私法责任逐渐演化为环境侵权责任,并分化出了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责任,总体上呈现出从私益的维护到私益与公益的共同保护之发展态势;另一方面,以行刑责任为主的公法责任在环境领域的任务仍是以维护公益为主,但在规范与理论方面发生了改良性变化。在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应将环境法律责任区分为应用型、改革型与创新型,并可进一步归纳为特别环境法律责任与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在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的编纂过程中,应区分三种情形加以处理:对于“直接应用”层面的特别环境法律责任,无需在环境法典中作专门规定;对于“发生量变”层面的特别环境法律责任,应综合考虑理论与实践上的各种因素,分别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将其纳入环境法典;对于“发生质变”的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应在环境法典中作系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