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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接受理论的历史考察与概念界分——以德国为镜评我国的研究现状
周子实;德国的危险接受理论,曾存在注意义务说、承诺说与客观归责说等多种观点。在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下,目前通说区分为自己危险化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两个理论范畴。根据通说,自已危险化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自我答责,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则适用承诺理论。晚近兴起的自我答贲原则虽是流行的研究出发点,但是存在着解释力不足与理论范围不确定的缺陷。关于自己危险化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区分.犯罪事实支配说与区分否认说都不恰当,以危险来源作为考察出发点才是最合适的选择。
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效力及其与原债的关系——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为视角
张翔;袁萍萍;《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具有履行效力。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背景之下,债之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他种给付“替换”原定给付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债的变更;约定不明的,其性质为新债清偿。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期后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定性为新债清偿。对于新债清偿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而言,其被界定为“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可以适用一系列典型担保的规则。债权人原定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仅需以“经债权人催告后合理期间内尚未履行”为前提,而无需解除期后以物抵债协议。期后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存在瑕疵的,在该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有偿合同的情形之下,债权人据此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在该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无偿合同的情形之下,其为“物的给付”之替代的,应基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判断,其为“金钱给付”之替代的,则应与有偿的以物抵债协议做相同处理。
撤销授予学位决定的司法审查——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裁判反思
陈红;高校作出的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不仅关系到高校内部的学术自由,还涉及相对人的基本权益,法院在审查其行为合法性时,要注重审查强度的变化。在实体要件上,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上,由高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判断更具专业性,法院在审查时要予以尊重;在认定当事人"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发生于在学期间时,法院要对高校的判断过程加以审查,既要满足立法要求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目的,也不能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度侵害。在程序要件上,法院要审查高校作出的决定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原则。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相应规定,但高校不能据此拒绝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能流于形式,尤其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阶段。陈述申辩制度的核心是要确保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能够进行充分有效的表达。行政机关要告知其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辩解,允许相对人提出反驳意见,切实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狱内侦查耳目的法治化
高一飞;王晓晓;狱内侦查耳目是监狱侦查部门从在押人员中选用的,用于搜集犯情,维持监管秩序,发现、控制罪犯狱内又犯罪的隐蔽力量。我国狱内侦查耳目存在立法规定笼统粗糙、实践中适用不规范的问题。我国狱内耳目侦查制度的法治化需要从实体上构建狱内耳目侦查制度,明确发展使用主体、适用对象,完善侦查耳目中涉罪行为的处理方式;也要从程序上完善狱内耳目侦查证据效力的认定,完善狱内耳目选建、审批、管理制度;还要完善狱内耳目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耳目的安全、解除其后顾之忧,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提高耳目侦查的积极性。
迈向保障基本权利和确定性并存的权衡法则:阿列克西权重公式的解构与重建
范继增;阿列克西的权重公式旨在界定权衡法则的要素内容和各要素间的关系。然而,阿列克西的权重公式缺乏对具体情境的确定性分析。同时,权重公式的高度抽象性和“影响程度”分类标准的模糊性导致权衡结果的高度不确定性。另外,阿列克西提倡用相对性视角界定基本权利的内核,威胁了宪法权利的防御性功能。为了应对任意性和基本权利内核受损的风险,本文提倡在绝对性视角界定基本权利内核的基础上,按照类型化的途径分别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重构权衡公式。并且尝试用权衡之法的理性逻辑解决生命权相冲突的情景。
《民法总则》法律技术与价值判断分析——根据王轶教授讲座录音整理
王轶;<正>时间:2017年5月4日地点: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人文讲座报告厅主持人:肖冰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冰教授:今天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日子,是"五四"青年节。我看到过这样一句话:"青年不是代表年龄,是代表一种感受;青春也不是表明一种状态,而是表明一种心态。"虽然我不是青年了,但是,我们今天以过节的心态迎来了尊敬的中国人民大学的王轶教授。在东南大学115周年校庆之际,王老师为大家准备了一场以《民法总则》为主题的学术盛宴。大家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卢迎;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适用中的情况,本文的调查显示:第一,法院支持否认的比率总体上逐渐降低,东部地区法院的支持率低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第二,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债权人的类型,虽然该因素对法院支持比率的影响较小,但在面对非自愿债权人时法院更倾向于否认公司的人格;第三,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主要发生在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且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比率与股东人数、公司规模呈反向关系;第四,法院会倾向适用多种理由去否认公司的人格,并且其对每一个理由的认定标准较高;第五,债权人不能从公司获得全部清偿是判断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依据,且多数法院要求严重损害和股东的滥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个人信息刑事调取行为的法律规制
李延舜;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已成为侦查方式新常态,但此种侦查亦伴随着诸多隐忧,如公民隐私及数据保护问题、泛在监控问题、经营者自身权利问题等。此外,调取内容未作区分、调取对象未加甄别、当事人数据权利和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等,也凸显了刑事侦查与数据保护类法律的脱节。对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行为的控制,须坚守“限度思维”,“权利之线”即不能恣意突破当事人的隐私及数据权利,不能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经营权利,“权力之限”即要控制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权力。在具体路径上,需三个方面的合力:一是规范层面上打通刑事诉讼法和数据保护类法律,填补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二是构建以检察机关为审批主体的令状制度;三是将当事人的程序性介入时机提前,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论“风险国家”及其行政应急治理
倪洪涛;后福利时代出现了一个典型的"风险国家"形态。在此背景下,全球化的风险化解和危机应对,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完全脱离法治管控的行政应急权力行使,势必引发超越危机本身的、更大的"次生灾害"。为此,我国亟待确立并完善正常状态和非常状态并举的二元法治国家治理模式,让法治把控未来方向,使行政应急权处置公共危机,避免紧急状态下逃离法治的危机应对和严格规范主义法治对风险蔓延的非理性放任。除此,在公共危机应急治理中,我国还要进一步处理好央地之间、公益和私益之间,以及专家意见和行政决策之间的法律关系。
司法改革热点问题深度谈——左卫民教授讲座文字稿
左卫民;<正>时间:2016年4月8日下午地点:东南大学四牌楼校区交通学院101室题目:左卫民教授《司法改革热点问题深度谈》李本教授《中国司法改革的美国视角:差异和共同的挑战》讲座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周少华教授文字整理:东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博士研究生周少华教授:今天下午可以听两场高水准的学术报告,我想大家心情和我一样,非常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