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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机制的体系化形塑
张德权;在环境犯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中,检察监督机制系属三大核心机制之一。然而,在环境犯罪行刑反向衔接的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面临着移案监督经验不足、行政监督手段疲软与配套机制功能不彰的现实制约。而问题的解决以合理定位检察权属性为前提,有鉴于此,需要结合环境犯罪行刑反向衔接的办案需求,在理论层面上厘清行政权说、司法权说、二元说以及法律监督权说的学理争议;在规范层面上,对《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公检法关系原则条款、检察监督职权依据条款进行教义学阐释,在明确检察权系属法律监督权的基础上构建理想型检警、检法与检行关系。在此原理指引下,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嵌入检察机关参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全流程,将刑事司法机关的移案监督纳入监督范围,完善行政违法的监督措施,并健全配套性的工作机制,从而形塑体系化、规范化与常态化的检察监督机制。
论公司律师的概念构成
崔梦雪;熊樟林;公司律师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产物。自我国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公司律师的制度构建已在全国取得初步成效。然而,中央和地方现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对公司律师的概念内涵尚未形成统一定论,这为公司律师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公司律师的设立条件与任职条件是否合理、统一关系到这一职业的门槛高低及活动秩序,对其概念内涵的准确界定也关涉到公司律师具体应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因此,统一规范公司律师的概念构成,明确公司律师的设立条件、任职条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以公司律师的特殊性质为出发点考量其应当具备的权利与义务,对保障公司律师制度的稳定实施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累积犯的刑事处罚正当性论证
刘颖恺;围绕累积犯的法理正当性存在争议。累积犯肯定论从保护客体正当性与构成要件正当性两方面展开;累积犯否定论包含机能性批判、正当性批判、整体性批判、本土性批判四个层次。以累积犯为代表的抽象危险犯的法理正当性不可一概而论,而是需要在单一累积贡献的实质可罚性考量和避免过度的立法创设、司法认定中寻求平衡。通过借鉴对于特定行为犯罪化之“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的方法论,某一行为类型之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亦存在内部合理性与外部合理性的论证路径。累积犯的内部合理性论证是试图在刑法体系内部实现累积犯刑事处罚正当性的论证,包括累积犯中法益保护和秩序维护的协调关系、对法定犯的妥当处罚与行刑衔接的需要、积极一般预防与公民规范意识塑造的需要等方面。累积犯的外部合理性论证则是通过借鉴刑事政策、犯罪学的视角,并运用经济分析和社会学考察,来实现累积犯刑事处罚正当性的论证。
论行政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陈俊生;情势变更原则是行政合同领域的重要原则,经历了由私法向公法的演变。在行政合同这个公私法交汇领域,其要件、行使、限制都呈现出特殊的形态。行政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非瑕疵行政合同为前提,判断变更与否的标准关键在于合同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对一方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存在某种交叉混合关系。行政机关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受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约,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除了相对人的直接利益还应包括信赖利益。
论知识产权许可费损失的计算
蒋舸;专利法和商标法先后在损害赔偿条款中引入了许可费损失计算方法,而著作权法至今尚未在立法层面明确许可费损失。但是,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貌似考虑周全,其实反而不如著作权法科学。因为专利法和商标法引入的实际许可费倍数方法并非有效的许可费损失计算方法,而其存在又阻碍了人们在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框架中考虑许可费损失,导致许可费损失只能在法定赔偿下被考虑。法定赔偿缺乏清晰的分析框架,对各项证据对填平利润损失、填平许可费损失和实现遏制目标的作用不予分工,容易导致遗漏或者重复评价,因此并非考虑许可费损失的理想方式。将来,立法可以考虑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上的实际许可费倍数规则修正为合理许可费规则,在著作权法损害赔偿条款中引入合理许可费规则,并在三部法律中明确合理许可费规则是确定许可费损失的方法,可以与确定利润损失的方法联用,以计算实际损失。现阶段,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上考虑许可费损失的恰当方式都是实际损失。法院应当对实际损失作广义解释,令其同时覆盖利润损失和许可费损失,并在计算许可费损失时探究合理许可费而非实际许可费倍数。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分析
林沈节;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食品监管机关预防风险发生的一种新的行政活动,它具有引导公众消费行为与预防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功能。实务中,中央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发布的风险警示有两类,省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发布的风险警示有三类。由于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发布主体等级较高,决定发布风险警示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特别是需要在综合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因此监管机关越来越少采取风险警示这一活动方式。鉴于实务中的困境,我们需要在监管机关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种类中,将风险警示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种类进行规范,给予其更多的空间。如果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措施的采取侵害特定人的合法权益,该相对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德国经济刑法的发展与现状
Marc Engelhart;陈尔彦;<正>一、引言在过去的十年,经济犯罪在德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诸如指控前德意志银行首席执行官阿克曼(Ackermann)涉嫌挪用资金的诉讼,即所谓的"曼内斯曼(Mannesmann)诉讼",以及西门子(Siemens)集团的"贿赂门"事件等重大案件,都引发了人们对经济领域不法行为的进一步关注~①。这些案件再一次唤醒了人们对经济刑法的兴趣,这种兴趣自20世纪80年代——在经济刑法成为一个学科并占据刑事政策的中心地位之后——的第一波经济犯罪立法以来,曾一度被人们所遗忘~②。本文尝试对经济刑法的现状与发展进行分析。首先,在讨论经济犯罪发展的推动力之前,本文将先讨论犯罪学层面的相关问题。其次,本文
现象与理论:符号学视角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
马生安;作为公定力理论研究对象的公定力,其产生、发展至今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基于国家公权力先验优越性推定的事实上的效力;基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制度推定的法律效力;为行政程序法所明确规定或判例法所确定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概念表达的并非行政行为任何一项具体的效力内容,而是对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之效力内容的概括与统称,属于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普遍性或一般性问题的范畴。在现代社会,公定力本质上就是行政行为依法产生的形式效力,属于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法定效力"而非"推定效力"。基于公定力现象的历史考察及公定力理论的符号学分析,公定力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对其应该予以摒弃,以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
博弈论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政立法研究
江必新;王鑫;生成式人工智能行政立法博弈是指在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过程中,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复杂博弈与决策的过程。博弈主体主要包括行政立法主体、生成式人工智能公司、社会公众。通过深入探究生成式人工智能行政立法博弈的基本结构,分析出三个博弈困境,分别是行政立法主体自利性与自由裁量权的结合可能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政立法偏离公共利益、信息不对称增加生成式人工智能行政立法成本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缺失。在博弈困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行政立法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程序—实体”规则以制约生成式人工智能行政立法中行政立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与生成式人工智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生成式人工智能行政立法质量,平衡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共利益,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负责任性、可信任性、可持续发展。
立宪主义与法制主义:立法法理学的探索
伊默尔.B.弗罗雷斯;王保民;刘言;<正>一、引言:为什么探索立法法理学?复兴立法在法学中的核心地位,不仅意味着要审视造成它在法律过程中缺失或者被边缘化的情势,而且还要探讨立法法理学的如下方面:第一,其作为立法理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二,其既作为立法者和立法机关的理论,又作为立法活动的理论的特点;第三,其与法学抑制或司法科学(又称法理学)中其他法律过程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寻求适当立法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