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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陈洪兵;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存在未遂犯与既遂犯的普通结果犯和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双重关系;行为人认识到公共危险并对危险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便具有危险故意,进而发生具有认识可能性的实害结果,就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的具体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三者区分关键在于驾驶行为是否已对公共安全形成具体、紧迫、现实的危险。司法实践中,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数认定十分混乱,存在滥用牵连犯理论、滥用连续犯理论、未准确认定行为数量等问题;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数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2018 年 02 期 ; 2016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环境刑法适用与体系构建研究”(16FXB004)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 2018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502051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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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建设重大关系理论

江必新;戢太雷;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这一体系涵盖了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关系的重要论述。实现法治中国宏伟目标,需要对法治建设重大关系予以重视、妥善处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对法治建设重大关系统一认识、统一步骤;应对我国所处的变革时代与复杂环境,满足人民新时代需求,需要对法治建设重大关系深入理解、更新认识。这些重大关系主要包括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民主与专政,政策与法律,有法可依与良法善治,法治与经济,法治与社会秩序和稳定,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确保全面履职与监督制约权力,严格执法与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民守法与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抓住关键少数,尊重国情与借鉴域外经验等诸多关系。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大关系的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法治建设重大关系理论。这一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21 年 02 期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党政合设、合署背景下的行政法基本问题研究”(项目号:18ZDA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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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生命法学思考

刘长秋;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可以引发人们多方面的法律思考。我国生命科技立法的缺位与薄弱是导致这类问题出现的主因。法律是生命科技健康发展的保障,在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各国都为其健康发展设置了法律绳索,甚至安放了防范其滥用的刑法利剑。在保障生命科技健康发展需要方面,法律相比于伦理更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为此,我国应当加强生命科技立法建设,为生命科技这列列车的行进铺设应有的法律轨道。就具体立法对策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我国生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有步骤地强化生命科技规制的立法能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生命科技犯罪的罪名。

2021 年 01 期 ; 中国法学会2019年重点委托项目“生物安全与基因编辑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CLS(2019)ZDWT16]; 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调控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SK2017Z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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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外人诉权保护的理论阐释与现实反思

李胥;

所谓刑事诉讼案外人是指刑事案件被追诉人及被害人之外的,与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刑事司法已突破其传统的场域范围,并对案外人基本权利构成直接干预,赋予案外人诉权并确保其有效行使,是基本权利之平等保障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由于相关规定缺乏必要的明确性和规定之间的协同性,案外人的诉权行使极度困难。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我国应当从案外人参诉权、上诉权、撤销权保障等方面,对案外人诉权体系进行系统构建。

2022 年 02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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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国家”及其行政应急治理

倪洪涛;

后福利时代出现了一个典型的"风险国家"形态。在此背景下,全球化的风险化解和危机应对,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完全脱离法治管控的行政应急权力行使,势必引发超越危机本身的、更大的"次生灾害"。为此,我国亟待确立并完善正常状态和非常状态并举的二元法治国家治理模式,让法治把控未来方向,使行政应急权处置公共危机,避免紧急状态下逃离法治的危机应对和严格规范主义法治对风险蔓延的非理性放任。除此,在公共危机应急治理中,我国还要进一步处理好央地之间、公益和私益之间,以及专家意见和行政决策之间的法律关系。

2020 年 01 期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完善重点领域行业基本法”研究(17VHJ0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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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王红建;

行政协议因以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目的为内容而具有公共性,导致其订立和履行当中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是行政协议第三人能否获得司法救济的敲门砖。传统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认定理论聚焦利害关系标准,却无法兼顾到行政协议这一双方行为的特殊性质,导致了认定范围与应然不符的现象。对于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的认定应考量行政协议在民事和行政上的双重属性以及其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对传统利害关系进行修正。同时参照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关键要素,形成"利害关系—诉求标准"的两阶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增强其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进而完善对行政协议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2021 年 02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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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完善

何湘萍;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行政权日益扩张,滋生出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实践经过了层层推进的立法设计和两年的试点工作,已在制度层面正式确立,并呈现出积极发展的态势。其中,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连接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融合了外部监督与自我纠错功能,是制度价值的集中体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诉前程序存在案件线索来源有限、检察建议效果不佳、调查取证难度大、行政不作为认定难等弊病。本文结合实践经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为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贡献智识。

2018 年 0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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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网络传播行为刑罚裁量的功能主义诠释

吴进娥;

“性犯罪网络传播行为”是性犯罪行为人将性犯罪过程通过互联网平台予以公开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性犯罪网络直播行为和性犯罪网络录播行为两种类型。性犯罪网络传播行为是传统性犯罪的网络化发展,其公开性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伦理秩序所造成的冲击远大于一般性犯罪,而与性犯罪的加重情节相当。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科刑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性犯罪网络传播行为的刑罚裁量普遍存在与一般性犯罪无实质区别的现象,明显偏离了刑罚的大众正义直觉。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机关可以以功能主义刑法观为导向,对性犯罪网络传播行为按照一罪加重处断,以实现刑罚裁量的适当性。

2022 年 02 期 ;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刑事缺席审判诉讼结构平衡机制研究”(项目号:20FXC003); 2020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外逃人员刑事缺席审判证明难题研究”(项目号:2020SJA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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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刑事调取行为的法律规制

李延舜;

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已成为侦查方式新常态,但此种侦查亦伴随着诸多隐忧,如公民隐私及数据保护问题、泛在监控问题、经营者自身权利问题等。此外,调取内容未作区分、调取对象未加甄别、当事人数据权利和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等,也凸显了刑事侦查与数据保护类法律的脱节。对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行为的控制,须坚守“限度思维”,“权利之线”即不能恣意突破当事人的隐私及数据权利,不能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经营权利,“权力之限”即要控制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权力。在具体路径上,需三个方面的合力:一是规范层面上打通刑事诉讼法和数据保护类法律,填补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二是构建以检察机关为审批主体的令状制度;三是将当事人的程序性介入时机提前,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022 年 02 期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义务研究”(项目号:21BFX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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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陈俊生;

情势变更原则是行政合同领域的重要原则,经历了由私法向公法的演变。在行政合同这个公私法交汇领域,其要件、行使、限制都呈现出特殊的形态。行政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非瑕疵行政合同为前提,判断变更与否的标准关键在于合同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对一方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存在某种交叉混合关系。行政机关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受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约,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除了相对人的直接利益还应包括信赖利益。

2018 年 0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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