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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孤证不能定案之瑕
施陈继;"孤证不能定案"如今是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为多数人所认同。但实际上,我国法律从未对其作出定义和认可。"孤证不能定案"在实践中发挥着类似于"证据补强规则"的作用,但两者能否画上等号,还是我国对于"证据补强规则"的适用发生了曲解?被司法人员奉为圣经的"孤证不能定案"是否真的是牢不可破,还是突破了诉讼证明力规则,与证据规则发生了偏离?我们是否又能够因为"孤证不能定案"能够正确地处理绝大多数案件而放任该潜规则继续发展?孤证是否一定不能定案?
论知识产权许可费损失的计算
蒋舸;专利法和商标法先后在损害赔偿条款中引入了许可费损失计算方法,而著作权法至今尚未在立法层面明确许可费损失。但是,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貌似考虑周全,其实反而不如著作权法科学。因为专利法和商标法引入的实际许可费倍数方法并非有效的许可费损失计算方法,而其存在又阻碍了人们在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框架中考虑许可费损失,导致许可费损失只能在法定赔偿下被考虑。法定赔偿缺乏清晰的分析框架,对各项证据对填平利润损失、填平许可费损失和实现遏制目标的作用不予分工,容易导致遗漏或者重复评价,因此并非考虑许可费损失的理想方式。将来,立法可以考虑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上的实际许可费倍数规则修正为合理许可费规则,在著作权法损害赔偿条款中引入合理许可费规则,并在三部法律中明确合理许可费规则是确定许可费损失的方法,可以与确定利润损失的方法联用,以计算实际损失。现阶段,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上考虑许可费损失的恰当方式都是实际损失。法院应当对实际损失作广义解释,令其同时覆盖利润损失和许可费损失,并在计算许可费损失时探究合理许可费而非实际许可费倍数。
刑法客观解释的限定理论
魏东;李红;刑法客观解释的限定应当遵循刑法解释学基本法理。以刑法解释的有限功能主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融贯性、主体间性等解释学特色理论为基础,可以构建和确证刑法客观解释的功能限定论、公正限定论、融贯性限定论、主体间性限定论等四种理论,由此形成刑法客观解释的限定理论体系。
《监察法》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重要问题——根据秦前红教授讲座录音整理
秦前红;<正>一《监察法》的立法背景很高兴到东南大学法学院这个有温度又有锐度的法学院,刷了一个巨大的存在感。《监察法》已经正式颁行了,在这一段时间里面,我大概调研了全国十几个省份的监委。从监察制度启动改革之初,我就一直在关注和跟踪它的发展,因此我想借这么一个宝贵的时间,跟在座的各位教授、监察
日本民法修改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中田裕康;高翔;<正>今天,我演讲的内容是关于日本民法修改之后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问题。~①一、关于债权让与及债务承担制度的发展对于债权债务的移转,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的观点。若严格贯彻该观点,则债权为连接人与人之间的法锁,便无法向他人移转。第二,认为债权是财产的观点。对于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债权,
我国疫情信息公开机制以及问题——基于法规范的分析
赵宏;疫情信息公开机制一直是此次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中的热议焦点,对此问题的理解和评价应首先回溯至法规范的解释中。《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信息的公开设置了常规和特殊两种方式,而并非"无授权不披露"。但该法更侧重于对法定传染病的防范,对于突发传染病的公布则存在程序烦冗、规范不明等缺陷,必须通过修法或是法解释技术进行弥补。对疫情信息公开机制的考察同样不能忽视《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的规定,完全能够成为行政机关面对突发传染病时的行动指南,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染病防治法》的规范不足。而疫情信息作为风险信息的本质,同样警示我们应将"及时"作为其公布的首要原则,而且应在风险防控的整体框架下,重新构建开放多元的信息交流平台。
行政裁决制度的重构及其嵌入——结合环保行政裁决的分析
刘小冰;宋萌萌;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裁决基本呈现制度消亡状态。现在,有必要重构行政裁决,并应将其嵌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这就需要树立行政裁决根源于政府的固有功能、与其他解纷机制拥有共同的利益基础等科学的认识。同时,行政裁决转化为当下制度安排的必然性,乃基于以下原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其提供了功能基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为其提供了法律空间,而环境纠纷自身的特点也为其提供了现实需要。需要强调的是,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回归与嵌入需要进行全面的体系性重构:内设独立的集中行政裁决机构;细化行政裁决的运行机制;完善行政裁决的救济方法。为解决国家缺少对行政裁决整体理论构想的现实问题,并进行有效的制度整合和制度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裁决法》。
数字化时代民事权利制度的挑战与展望
汪渊智;席斌;数字化正在推动人类社会转型,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算法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重构整个社会秩序,并形成了异质共生与虚实相融、人机交互与智慧转化、算法盛行与数据为王、以人为本与科技向善的总体格局。作为社会基本规范,法律特别是民法出现了新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主体新类型初现端倪、新型民事权益日趋丰富、权利义务关系逐步重塑等。无可避免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也将面临重大挑战和深刻变革。对于数字化时代产生的新型法律问题,本应首重基本定位并先尝试"因循吾国之旧制",避免径自无中生有,影响法制安定。但是,数字化时代社会新秩序使得诸多新的法律关系难以在既有的法制中寻求调整和保护的依据。我们需要一个长远省思和初步的发展趋势判断:随着技术的发展,整个民法架构将有所调整,以适应新时代的到来。总的来说,我们应在现行法的架构下判断新技术及其引发的伴生风险为何,如此才能检视是否有法律调整之必要,以免过度规范遏制技术发展的空间。
法官如何思考:波斯纳司法决策理论的经验与批判
张昱琦;司法决策的过程既包含客观规则的运用,又涉及主观认知的塑造,二者共同构筑起通往司法公正的道路。关于司法决策的主观层面,即“法官如何思考”这一命题,波斯纳的司法决策理论为我们探究法官思维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绝不是仅适用法律而不创造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尽管司法裁判看起来受法条主义的驱动,但在实践中,法律规范对法官决策的影响相对有限,政治偏好、个人特征等非法律因素都将塑造法官的司法前见,影响司法裁判行为。在法律的开放领域,司法决策充满了政治性要素,法官是偶尔的立法者,即使在独立的司法体系内,法官的司法认知和行为依然受到外在司法环境、内在司法方法以及潜在个性因素的约束。波斯纳将法官定义为“受约束的实用主义者”,他认为法官应当关注裁判的系统性、长远性后果,该理论尽管重塑了司法决策的基本模型,但也存在方法论层面的局限性,应保持批判与理性审慎对待。
论新兴数字权利与宪法的交互模式及其保障路径
万千慧;数字时代的新兴权利相比于一般新兴权利而言更加易于同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发生交互,引发其性质认定、宪法基础、保护方式的若干争论。二者在实践中呈现出扩充模式、吸收模式和形式合宪模式三种关系样态,面临合宪性基础薄弱、权利诉求膨胀与证成口径紧缩之间张力过大、宪法统合和部门法协调结构不畅的困境。应当在围绕基本权利体系宪法性与系统性的核心前提下,重构新兴数字权利与基本权利的二阶层交互模式。以人权条款的适切性、“人是目的”的价值性和法秩序的创造性为第一阶层的判断标准;以主观公权利功能考察和总纲条款、国家机关权力条款、基本权利确认条款、基本权利限制条款的综合运用为第二阶层的判断标准。通过正当性与必要性的二阶分流和总量控制,以立法依据条款为主导,以弱司法能动主义为补充,推进数字时代基本权利体系的审慎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