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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证据鉴真:挑战与应对
张兴美;电子化证据是对证据的电子化处理及其结果,作为派生证据,电子化证据的适用会对最佳证据规则造成挑战。电子化证据鉴真是功能等值的发挥最佳证据规则内在价值的程序要求,它通过“端点比对”方法审核法庭上出示的电子化证据与作为其来源的实物证据的相符性,鉴真的结果决定了电子化证据能否准入司法,于在线诉讼中使用。电子化证据鉴真的形式性和前置性特征为法官让渡鉴真职权,实现跨域司法联动的鉴真方式提供了可能。跨域司法联动式电子化证据鉴真既可以保障电子化证据鉴真主体和鉴真结果的正当性,也可以缓解案件审理法官鉴真能力的局限,从而有利于缓和电子化证据适用过程中最佳证据规则与远程庭审之间的价值张力,进而拓展全流程在线诉讼的适用空间。电子化证据鉴真的实现离不开诚信原则、实质化的审前准备程序和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的保障。
著作权法视野下《刑法》中规避技术措施规则的教义学分析
汪叶;周子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新设立了作为第(六)项的规避技术措施规则,但是该规则在教义学上未能得到充分的阐释,存在着被不当适用的风险。从体系地位上看,规避技术措施规则并非独立的犯罪构成,其所保护的法益仍是著作权,但是应被明确为具体的专有权利。对该规则的教义学解读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以著作权法中的规则与理论作为出发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分为规避接触控制措施与规避版权保护措施两类,前者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接触权,后者则具有实质预备犯的性质,涉及的法益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尽管《著作权法》因对技术措施的范围规定狭窄而存在立法缺陷,但是刑法适用不应自我扩张。在此基础上,应基于刑法学原理进行更为深入的教义学解读: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前,“帮助行为正犯化”尚不能成立,对间接规避行为的处罚目前只能基于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从“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出发,规避行为的成立须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而其预备行为不应再受到处罚。据此,可对以下两类典型案件理清定性思路:在聚合盗链案件中,只有认识到所涉技术措施并非版权保护措施,而是接触控制措施,才能破除理论障碍,彻底解决定罪疑难;在制售网游外挂案件中,流行的运行规避说存在诸多重大缺陷而应被否定,非主流的复制规避说有一定的合理空间,但即便如此,当前的法律条文也不允许在此类案件中适用规避技术措施规则。
互殴情形下防卫权的范围:实务考察与标准再明确
邓洁;徐光华;正当防卫案件与互殴案件在审判实务中认定较为混乱,虽然《指导意见》对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作了相关规定,欲进一步明确二者的区别,但由于实务中案情较为复杂,互殴案件依旧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强制赋予行为人“回避义务”,要求行为人面对危险时应理性克制;对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未肯定该情节对防卫性质的影响;甚至过度要求行为人防卫意图的纯洁性,否定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与伤害意图可以并存。因此有必要在结合司法实务与《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原则:只有在面对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行为人在起因方面有重大过错时才被赋予“回避义务”;区分被害人的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以合理认定正当防卫;在相互“约架”以及在面对轻微暴力但采取致命反击行为时,排除防卫意图,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
论日本行政复议中的“不当”审查
李成玲;行政复议能够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违法与不当,这相对行政诉讼通常仅审查合法性问题而言是一大制度优势。日本的新《行政不服审查法》实施以来,尽管从外观上看不当裁决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不当审查的基准并不清晰,不当与违法混同的判断是不当审查的主要现实形态。尽管在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逐渐提高的背景下,违法与不当的区别有所消减,但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自我监督和国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有学者提出了不当审查基准精细化的试论。一种是从法规范论的角度主张不当要素的法定化,还有一种是从法解释论的角度提出有利于强化裁量审查强度的不当审查基准。这些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启发是,在强化合理性审查的视角下完善复议审理原则、复议决定等立法规定,同时在复议实务中丰富不当行政行为的判断法理与实践。
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丁金钰;熊樟林;证明责任系行政公益诉讼体系构建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于主要待证事实的查清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影响甚巨。《行政诉讼法》第34条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则,但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异化,以诉讼担当人身份起诉的检察院事实上承担了较重的证明责任,而证明标准的立法缺位也给法院裁判的统一带来了挑战。诚然检察机关相较于行政私益诉讼的原告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但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追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规则的具体配置时,仍应坚持"被告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准则,同时考量证据偏在、保障检察院调查核实权等因素,实施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动态化配置。
信赖保护原则的现实图景与实现路径——基于行政许可案件的实证考察
张鲁萍;行政机关恪守信赖保护原则是实现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应有之义。而充分了解该原则的实践运行,则是推进其进一步本土化,促进功能发挥的前提。通过对行政许可领域的实证考察,可以发现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高度尊重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利益衡量职责、忽视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以及财产性保护不足等困境。产生困境的缘由来自多方面,既与公共利益的认定困难、制度供给不足有关,亦受粗疏的司法审查技术影响有关。对此,需要通过强化政府诚信意识、完善规范依据、优化审理规则及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等来克服困难,保障原则的实现。
我国环境法典总则的证成与构想
吴卫星;周嘉敏;现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是迈向基于整体主义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环境保护范式,法典化则是这种发展趋势的形式表达。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回应人民对于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我国应当以“适度法典化”为立法模式开启环境法典的编纂进程。鉴于法典编纂的渐进性、阶段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应当基于法典的“总则—分则”逻辑结构,先行制定环境法典总则。法典总则的编纂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确立当代环境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融合、提炼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基本规则,强化总则的体系性强制效力,从而使其成为一部名副其实的环境基本法。在总则通过之后、法典最终编纂完成之前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环境法典总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准法典”的功能。
幽灵抗辩及其排解机制构建
姚舟;沈威;所谓幽灵抗辩,即以无法查证之内容提出无罪或罪轻之积极辩解的抗辩策略,具有难以排除,易动摇心证等特点,且于近年各类案件中日益常见。随着新刑诉法对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如何在全新的诉讼法框架下排除和应对幽灵抗辩,做到既查清事实又保障人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拟通过对幽灵抗辩的司法现状、传统应对方法的实际效果之考察,据此构建起一套分层分类的抗辩排除体系,从而为解决幽灵抗辩提供实务建议。
日本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以“违法有害信息的媒介责任”为中心
郭娜娜;当今,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作为各种信息的"集散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充当着重要的"媒介者"的角色。其中信息交换和思想交流领域,因涉及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护与违法有害信息的规制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故而成为各国司法和学术界的主要争论焦点之一。对此,日本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对其平台上的违法有害信息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是否应该对其平台上的内容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等,设定了相对较为缓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规则体系。此种同时从"宪法保护"与"立法政策保护"两个方面出发进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设定的审慎态度,或许可以为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提供一定的启发。
论犯罪工具的没收
王晶晶;由于没收犯罪工具是对所有者权益的剥夺,对犯罪工具的没收应尤为慎重。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工具的认定,定义模糊;犯罪工具的没收,标准不一,且对案外第三人财产保障不足。对此,认定犯罪工具,应从客观角度分析其对犯罪活动产生的影响,而不应以权属状况为依据;没收犯罪工具,应引入比例原则,从犯罪分子再次使用该物的可能性、惩罚与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的相当性角度进行考量。在没收共有和他人所有的犯罪工具的场合,需以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为要件,以保护无过错共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