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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用户权利的保护并不充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运营商,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可作为一种基于法律行为设定的用益物权加以保护,此种制度安排具有多重价值意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对网络运营商进行过错推定。责任的承担机制以网络运营商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宜,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存在适用障碍。
Abstract:(1)相对于科技的迅速发展,法律具有保守、滞后的特点。为方便讨论,消除摩尔定律带来的网络虚拟财产内涵外延的不确定性,本文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如游戏中的角色、装备、货币等),也适用于其他具有类似特征、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2)参见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1)参见陈华彬:《论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
(2)金可可:《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4)参见李岩:《“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兼评〈民法总则〉第127条》,载《法学》2017年第9期。
(1)参见李国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10期。
(1)李永军:《论我国民法典上用益物权的内涵与外延》,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2)参见李永军:《论我国民法典上用益物权的内涵与外延》,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3)参见杨立新、尹艳:《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1)参见张圣:《我国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价值分析》,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
(2)参见梅夏英:《民法权利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及当代反思》,载《法学家》2016年第6期。
(1)参见王镭:《电子数据财产利益的侵权法保护--以侵害数据完整性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
(2)参见李岩:《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载《法学》2013年第4期。
(3)杨立新、蔡颖雯:《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
(1)参见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载《法学》2015年第3期。
(2)《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系列报告》对网民虚拟财产的调查显示,目前46.6%的网民持有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点卡等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网民网络生活中的重要工具,同时也具有真实的经济价值。参见http://www.isccc.gov.cn/xwdt/xwkx/04/25190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8日。
(1)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5页。
(2)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3)参见王利明、郭明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4)参见王利明、郭明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
引用信息:
[1]赵凌峰.《民法典》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路径[J].东南法学,2021(01):115-124.
2021-08-31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