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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如火如荼地开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在道路交通领域的一项重要应用逐步进入大众的视野。其在促进生活方式走向便利与智能化的同时也对传统的以"人"为行为主体的刑法造成巨大冲击,引发了一系列的刑法适用难题:自动驾驶汽车辅助下产生的新型犯罪行为、"算法黑箱"导致的传统刑法因果关系链条模糊、自动驾驶系统的自主性导致的犯罪主体缺位等。这些问题的不同解决路径昭示着其背后的法理争议:交通犯罪行为方式的范围是否需要拓宽?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能否具备独立的犯罪主体资格?自动驾驶场景下交通犯罪应如何归责?本文将立足于对自动驾驶主体资格进行否定的立场对其交通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进行刑法规制探讨。
Abstract:(1)参见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演变:昨天、今天、明天》,载《法学》2019年第1期。
(1)参见时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2)参见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法理基础》,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1)参见:《自动驾驶技术解读:世界各国及组织现行法规政策》,载《汽车与安全》2018年第3期。
(2)参见郑雪芹:《他山之石:欧美日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政策法规》,载《汽车纵横》2018年第8期。
(1)参见侯帅:《自动驾驶技术背景下道路交通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新问题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4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康兰平,王紫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犯罪中刑法规制研究[J].东南法学,2021(01):56-69.
基金信息: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大数据法治驱动下的法治系统工程创新路径研究”(项目号:17YJC820019)
2021-08-31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