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1 | 7 | 62 |
| 下载次数 | 被引频次 | 阅读次数 |
宪法第55条兵役条款规定了宪法中唯一一个"光荣义务":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该条文的规范依据在于宪法国体条款和武装力量任务条款。该条文的规范含义在于兵役在本质上是一种普遍的义务,但也体现了军人的特殊权利和特殊义务。该条文的宪法审查意味着,因"光荣义务"所造成的权利克减,应当通过法律保留原则、目的正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审查。
Abstract:(1)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2页。
(2)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3)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简言之,就是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宪法规范。
(4)参见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这一要求使得法教义学不可能在封闭的体系中进行论证,否则也必然陷入僵化的境地。
(5)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576页。
(1)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1-12页。
(2)雷海宗:《中国的文化与中国的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页。
(3)参见邢义田:《罗马帝国军队常备职业化的特色》,载《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1990年。
(4)[意]莫斯卡:《政治科学原理》,任军锋、宋国友、包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7页。
(1)王之相:《一位自由主义者的战争》,载《思与言》2011年第1期。
(2)参见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13页。
(3)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76页。
(1)《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64页。
(2)《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页。
(3)孙谦、韩大元主编:《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203、212、235页。
(4)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9页。我国1954年《宪法》第103条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1975年《宪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1978年《宪法》第58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1)在1982年《宪法》中,这一条被纳入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3)李富鹏:《忠孝与神圣:宪法上服兵役义务的法理变迁》,载《法学家》2015年第5期。
(1)这种制度有多重好处:一是避免了兵役的终身制,造成部分人员承担了过多的役务,合理分担了公民的兵役负担;二是通过征集与退伍制度保持了常备军的活力,使得兵员及时更新;三是通过退伍军人转服预备役,使国家在战时能够及时征召充足的补充兵员;四是避免常备军过分庞大,节约了军费开支;五是寓兵于民,增强了全民的国防观念。
(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13页。
(1)Findlay是一位陆军下士,他所属部队的一名将官根据1955年《军队法》(Army Act 1955)召集法庭,法庭审判员和其他人员都由该将官任命,对其进行审判。同时,按照1972年《诉讼法(军事)》[Rules of Procedure(Army)1972]第22条的规定,召集人的职责包括下达法庭的召集令,并决定被告人应受何种指控,等等。甚至根据1955年《军队法》之规定,召集人可以最终核准法庭的事实认定和判决。
(1)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118页。
(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自刊,1999年版,第204页。
(3)[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4)参见吴万德:《德日两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探讨》,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5)[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1)孙谦、韩大元主编:《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
(2)孙谦、韩大元主编:《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61页。
(3)参见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4)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93页。
(1)孙谦、韩大元主编:《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页。
(2)彭怀东:《战斗精神论》,长征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3)许宗力书:《法与国家权力(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25页。
(1)许宗力书:《法与国家权力(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27-128页。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9页。
(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6页。
(4)许宗力书:《法与国家权力(二)》,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33-134页。
(1)V Hansen,“Changes in Modem Military Codes and the Role of the Military Commander:What Should the United States Iearn from this Revolution?”(2008)16 Tul fInt'l&Comp L 419,423.
(2)2006年,《武装力量法案》(2006)得到了女皇御准,并于2009年10月实施。它改变了传统的由特设军事法院审理的模式,改由一个常设军事法院管辖案件。该法院的审判机构包括:(1)一名具有平民身份的军法官;(2)与被告人共同隶属于一个军事单位的3名、5名或7名军人组成陪审团。其中,陪审团投票决定是否有罪,军法官决定量刑。法庭最多可以作出终身监禁的判决。See Stephen S Strickey.“Anglo-American'Military Justice Systems and the Wave of Civilianization:will Discipline Survive?”,(2013)Cambrid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763,p771.
(3)See Findlay v.The United Kingdom,no 22107/93,25 February 1997,ECHR。
(1)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1
引用信息:
[1]朱道坤.如何理解“光荣义务”?——对《宪法》第55条兵役条款的教义学解读[J].东南法学,2016(02):118-131.
2016-11-30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