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 0 | 227 |
下载次数 | 被引频次 | 阅读次数 |
醉驾行为入罪有效减少了醉驾及因醉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但随之而来的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激增,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刑法学者们针对如何限制醉驾入罪提出了多种观点,中央司法机关也意识到了采取限制措施的必要性,并已通过司法解释确定了限制醉驾犯罪化的具体路径。为实质性降低醉驾行为过度犯罪化,减少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数量,需要运用行政措施,在《刑法》中设定醉驾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行政前置条件。醉驾行为首先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初犯者采取行政处罚进行惩罚与教育,而对造成重大后果者或一定期间内的重复醉驾者,则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设立醉驾行为入罪的行政前置条件,旨在确保法律责任追究的平衡,避免司法资源被过度占用,有效减轻醉驾刑事化程度,以促进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Abstract:(1)《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12/t20231218_637161.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5日。
(1)参见刘宪权、周舟:《〈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兼论醉驾应否一律入罪》,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第99页;刘仁文:《“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期,第30页。
(2)王敏远:《“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载《法学》2020年第3期,第118页。
(3)参见梁根林:《“醉驾”入刑后的定罪困扰与省思》,载《法学》2013年第3期,第60页。
(1)参见王志祥、融昊:《醉驾行为出罪路径的刑法教义学阐释》,载《北方法学》2022年第1期,第69-78页。
(2)高永明:《醉驾入刑的立法错位及其克服》,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第84页。
(3)即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
(4)徐敏:《醉驾不应一律入罪及其法治路径——犯罪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的视角》,载《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第155页。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2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
(6)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刑初2648号刑事判决书。
(1)五种情形分别是:“(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2)参见敦宁:《醉驾治理的司法困境及其破解之策》,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第32页。
(3)参见徐万龙:《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严罚倾向的司法纠偏》,载《东岳论丛》2023年第4期,第184页。
(4)参见殷磊:《论刑法第13条的功能定位——兼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应一律入刑》,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
(5)梁根林:《“醉驾”入刑后的定罪困扰与省思》,载《法学》2013年第3期,第52页、第137页。
(1)参见刘宪权、周舟:《〈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兼论醉驾应否一律入罪》,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第101页。
(2)参见史立梅:《论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4期,第258页。
(3)[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三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6页。
(1)陆诗忠:《论“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53页。
(2)夏勇:《作为情节犯的醉酒驾驶——兼议“醉驾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之争》,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第19页。
(3)林东茂:《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4)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为醉驾行为的出罪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已经从实然层面终结了上述争论。参见:王志祥、融昊:《醉驾行为出罪路径的刑法教义学阐释》,载《北方法学》2022年第1期,第67页。
(1)刘艳红:《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基于刑事一体化的尝试性构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145页。
(2)史立梅:《论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4期,第252页。
(3)王志祥:《醉驾行为制裁模式的论争及发展方向》,载《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177页。
(1)曹坚:《并非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即构成醉酒驾车罪》,载《检察日报》2011年4月27日第003版。
(2)史立梅:《论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4期,第258页。
(3)解志勇、雷雨薇:《基于“醉驾刑”的“行政罚”之正当性反思与重构》,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第57页。
(1)参见逯星:《醉驾司法出罪的学理展开与路径分析》,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4期,第129页。
(2)夏勇:《作为情节犯的醉酒驾驶——兼议“醉驾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之争》,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第19页。
(3)参见敦宁:《醉驾治理的司法困境及其破解之策》,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第45页。
(4)《全国机动车达4.3亿辆驾驶人达5.2亿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821万辆》,https://www.mps.gov.cn/n2254314/n6409334/c9244746/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10日。
(5)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8/t20240806_662470.shtml#2,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2月20日。
(1)参见刘莘:《公共安全与秩序行政法》,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49页。
(1)有学者直言不讳地指出醉驾入罪的“这个条文的立法是有教训的,我个人觉得还是有点冲动,受民意的影响过大了点,对刑法与行政法的对接、刑法如此规定给执法机关带来的压力以及执法的成本与收益等都缺乏深入的论证”。参见刘仁文:《“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期,第31页。
(2)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第76页。
(3)参见赖早兴:《论平等在刑法中的地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第88页。
(4)针对醉驾行为犯罪化的刑罚附随后果,有学者基于比例原则的角度指出:“这显然违背了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罪责自负原则,甚至突破了广义上公法法域中规制法律制裁的比例原则。”参见王志祥、融昊:《醉驾行为出罪路径的刑法教义学阐释》,载《北方法学》2022年第1期,第69-78页。
(1)参见赖早兴、董丽君:《论行政犯立法中的行政前置》,载《法学杂志》2021年第4期,第69-70页。
(2)参见董丽君:《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行政前置的适用》,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第74 页。
(1)郭世杰:《醉驾行为刑法规制的体系性思考》,载《金陵法律评论》2011年春季卷,第120页。
(2)何永红:《现代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26页。
(1)参见董丽君:《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行政前置的适用》,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第80 页。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董丽君.论基于行政前置限制醉驾行为的犯罪化[J].东南法学,2024(01):61-76.
基金信息: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资助课题“行政犯立法中的行政前置问题研究”(项目号:XSP2023FXZ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