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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侦查耳目是监狱侦查部门从在押人员中选用的,用于搜集犯情,维持监管秩序,发现、控制罪犯狱内又犯罪的隐蔽力量。我国狱内侦查耳目存在立法规定笼统粗糙、实践中适用不规范的问题。我国狱内耳目侦查制度的法治化需要从实体上构建狱内耳目侦查制度,明确发展使用主体、适用对象,完善侦查耳目中涉罪行为的处理方式;也要从程序上完善狱内耳目侦查证据效力的认定,完善狱内耳目选建、审批、管理制度;还要完善狱内耳目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耳目的安全、解除其后顾之忧,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提高耳目侦查的积极性。
Abstract:Prison information detectives are selected from detainees to collect the information in prison,maintain the regulation order,detect and control the hidden criminal strength in prison.In china,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on prison information detection are simple and rough,the practice operation of this system is not unified and standardized.Rebuild the prison investig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need to build prison information detection system from the entity,clear the subject,the applicable objects of this system,and perfect the treatment to the investigation involving crimes.Also we need to improve the progress of identify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evidence which selected by prison information detectives,improve the selection、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prison information detectives.At the same time,we need to improve the safeguard mechanism of the prison information detectors' rights and interests,guarantee the safety of them,remove their worries and establish perfect incentive mechanism to boost the enthusiasm of prison information detectives'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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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06年5月6日,晚10时许,郴州市监狱管教干警朱某独自将罪犯邓勇根叫到值班室进行谈话教育,邓趁其不备,用板凳将朱打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趁机换上朱的夏式警服脱逃。2006年5月21日上午,福建省闽西监狱罪犯李某、张某在家属办理会见手续后,于10时由该队的干警林某带至中队办公室会见。会见中,李、张二人趁林不备,用电线将其勒死,驾驶林的私人小车,于12时冲出监狱大门脱逃。
②如美国对在押罪犯实施监管和控制时就大量使用了高科技的设备,如“哨兵系统”,参见:《环球时报》,2003年5月16日,15:10《美国研制电子地雷“哨兵放电制敌”》一文。
①耳目的原意是指替他人打探消息的人,狱内侦查耳目的含义与此不尽相同。不同时期对耳目的称谓不一,但是相关领域的学者和文献都对其做出了较为恰当的定义。如张家源认为“狱侦特情是在监狱、劳改队和预审看守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同特务间谍、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秘密侦查力量,主要用于收集情报,进行专案侦查和控制犯罪嫌疑分子,打击犯罪活动”。又如孙延庆指出“狱内特情,是监狱从在押人员中物色、建立和掌握使用的,用于主动搜集和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及犯罪线索的一种隐蔽力量”。也有学者认为“狱内侦查中的耳目是监狱从在押罪犯中物色建立和掌握使用的,用于主动收集和了解在押犯思想动态及又犯罪线索,获取罪证、协助侦破案件、打击又犯罪活动的秘密力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印发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明确指出,“狱内耳目是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力量,是在干警的直接管理下,收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重新犯罪活动线索,获取罪证、侦查破案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狱内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建设”。刑事特情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可以从普通公民、有过犯罪污点的人中选择,也可以从在押的罪犯中选择。狱内耳目则只能从在押的罪犯中选建,一定意义上来看,刑事特情包括狱内耳目,两者是属种关系。狱内特情活动于监所内部,与狱内耳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在内涵上具有同质性,只是在词语表达和感情色彩上稍有不同。特情的称谓从敌我矛盾的视角进行界定,政治色彩较重;耳目一词感情色彩趋于中性,法律气息更浓。所以笔者更倾向于“狱侦耳目”这一称谓,该词书面化、中性化、生动形象,更符合一个法律术语的要求。此外,相比较而言,第一种定义(张家源)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的制约,又随着现行相关法律的修订,它已不能准确体现出当前狱内耳目的本质特征。后三个定义基本抓住了狱内耳目的本质特征,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疏漏,将狱内耳目的发展适用权限仅仅归属于监狱,没有把握狱内耳目存在的空间范围,忽视了其他监管处所,如看守所对耳目的适用权限。因此,笔者认为狱内侦查耳目是指监狱、看守所的侦查部门从在押罪犯、被追诉人中选建和使用的,用于搜集犯情,维持监管秩序,发现、控制罪犯狱内又犯罪的隐蔽力量。
①这些数据分别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①此类行为可划分为“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两种。就第一种而言,犯罪嫌疑人起先已有犯罪意图,侦查耳目只是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并没有犯意引诱,不构成教唆犯,故而犯罪行为不成立;就第二种而言,在国外常常以“犯意诱发”为理由,提出“陷阱抗辩”。狱侦耳目引诱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了犯罪意图、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教唆犯。但是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一概认定为“陷害教唆”也未必妥当。
②在耳目侦查中,耳目为隐瞒身份、取得侦查对象的信任,常常不得已实施一些犯罪行为,如为犯罪准备工具或者耳目被要求对其他在押犯人实施殴打等行为时,是否应当追究狱内耳目的责任,值得探讨。
③侦查耳目在监狱机关主管干警的领导指挥之下开展侦查活动可能需要负有特殊的防范和保护责任。耳目在开展侦查工作过程中,可能目睹或知悉某犯罪组织的犯罪行为,如对某一在押罪犯实施殴打行为,但是耳目并未加以制止、设法保护被害人或者通知监狱干警,且该被害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知此消息。此时,耳目如果为了侦查犯罪的目的,不通知被害人,也不通知监狱干警进行防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也值得探讨。
①“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①该数据来自中原地区某省监狱内部网站上,由与笔者交谈的监狱侦查部门干警提供。
①2000年5月中旬,在福建省司法局、省监狱、省老龄委、民政局的联合发起下,成立了善恩园,它属于福建省老龄仁爱服务中心,专门负责无偿代养那些因为父母双双服刑,基本的生活、教育得不到有效保障因而在社会流浪的孩子,对于判处有期徒刑较长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善恩园可以将他们的孩子养到16岁,这就为在狱中服刑的父母解决了后顾之忧,促进了他们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善恩园的创办和基本情况”,http://www.mercyfieldhome.com/xwyd.aspx?id=52,2009年2月15日发布,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3月5日。
②2000年4月,山东省鲁西监狱开创了中国司法实践之先河,为在押罪犯办理刑期后短期生活保险,保险费用由基础保险,奖励保险、配置保险三个部分组合而成,基础保险由监狱机关缴纳,奖励保险根据罪犯表现、评分确定额度,也由监狱机关缴纳,配置保险由罪犯自愿用当月奖金或者个人资本缴纳,根据情况监狱机关可以适当加以补贴。该制度不仅鼓励了罪犯在狱内积极改造,同时也帮助他们度过出狱后重新犯罪率较高的危险期,让他们能够平稳地开始正常的生活。中国司法部在2000年召开的八省罪犯劳动制度改革座谈会上向全国监狱系统进行了推广。来自山木:“服刑人员刑释短期生活保险在山东鲁西监狱首次登场前后”《中国医药指南》2003年10期,第65-66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6.7
引用信息:
[1]高一飞,王晓晓.狱内侦查耳目的法治化[J].东南法学,2014(00):8-22.
基金信息:
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重大课题(2012-XZZD01)的资助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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