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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 74-93
我国新型城镇集体经济形态之法律阐析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7JJD7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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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集体经济形态在历史演变中因其资产形成过程、经营体制等差异而形成多种类型。跟农村集体经济并存的城镇集体经济形态存在区域性差异,各有发展特点及实践逻辑,但其组织形态及运行处于“非城非乡”“亦城亦乡”的尴尬境地,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调整范围或者列为其他法律调整对象,存在认识困惑,亟待探究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法律调整及其改制法治保障或引领问题。城镇集体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权均由《民法典》确认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两种集体所有权制度既有关联性又差异明显。然而,《民法典》及相关立法就如何调整城镇集体所有权未予足够重视,对城镇集体所有权权能及运行机制的规范简略,导致其适用性暨实操性不强——特别需要关注“村改居”社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法律调整。聚焦新发展视域下的城镇集体经济形态,结合对《民法典》相关条款及配套立法的适用性阐释,助推解决城镇集体经济创新发展法治保障难题。鉴于现行立法对城镇集体经济形态调整不足,既要激活城镇集体所有权制度,也要立足现实协调完善配套立法。由政策指引到法治保障,运用法治的思维方式,针对其创新转型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构塑城镇集体经济形态及其组织运行规范。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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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计算得出;转引自余菁:《改革开放四十年:企业组织的繁荣与探索》,发表于China Economist,2018年第4期。

(1)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1)参见原《物权法》第61条的规定。

(2)即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上海市郊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3)依据原轻工业部及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1993)的规定。

(4)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21]14号)。

(1)相关数据转引自张英洪等:《“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以北京为例》.载《乡村论丛》2024年第6期,第3-13页。

(2)参见王修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法治化市场化》,载《农村工作通讯》2025第9期,第51-53页。

(3)相关数据转引自张英洪等:《“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以北京为例》.载《乡村论丛》2024年第6期,第3-13页。

(4)据悉,广东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集体企业1650家,总资产524.75亿元,总负债315.4亿元,总收入118.92亿元,年度总收益36.42亿元(数据来源于2023年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向省人大调研汇报材料)。

(1)截至2022年底,深圳共有(村、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987家,股民超过30万人,总资产2719.78亿元,净资产1351.89亿元,总收入376.95亿元、利润总额177.39亿元,上缴税金33.77亿元(数据来源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12-02);珠海香洲区共有股份合作公司55家,股民3.81万人,总资产30.03亿元,净资产14.36亿元,总收入7.3亿元,净利润-1224.87万元,上缴税金5815.65万元(数据来源于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调研汇报,2023-6-2)。

(2)所谓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原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3)参见付莹:《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历史变迁及其阶段性特征》,载《特区经济》2017年第7期,第29-31页。

(1)譬如2019年贵州湄潭成立首家镇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鱼泉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1)参见高飞:《〈民法典〉集体所有权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载《河北法学》2021年4期,第3-12页。

(2)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将经过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习惯称为“股东”。

(1)譬如北京石景山区在“12+1”的集体经济组织体系,基本由经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原农工商公司以现代企业形式进行工商注册。

(2)数据转引自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2023)》,中国农业出版社2024年版,第77页。

(3)据东莞市初步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市镇街企业资产为844亿元,其主要是源于改制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积累。

(4)参见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农委《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

(1)参见《民法典》就城镇集体所有权专门规定仅有第263条,与农村集体所有权共同适用第260条和第265条第1款。

(2)参见高飞:《〈民法典〉集体所有权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载《河北法学》2021年4期,第3-12页。

(3)参见张英洪等:《“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以北京为例》,载《乡村论丛》2024年第6期,第3-13页。

(1)譬如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采取积极扶持的方针”;2023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适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2)即历史延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村改居”社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基础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等。

(3)参见房绍坤:《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治进路》,载《法学家》2023年第3期,第1-14页。

(1)参见韩松:《论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的法律界定》,载《暨南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5期,第54-64页。

(2)譬如中共中央早期“一号文件”即《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提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

(3)参见陈锡文:《农村改革与制度创新》,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25年第1期,第5-24页。

(4)习近平同志2006年在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实践证明,这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与联合,是农民在保持产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自愿组成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是在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又一个制度创新。”

(5)参见陈林:《新型集体经济只能是新型合作经济》,载《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17卷第5期,第115-126页。

(6)譬如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新型集体经济”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4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7)譬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2022)规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基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市场化资源配置为核心,相关利益方通过联合与合作,形成的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清晰的成员边界、合理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行平等协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经济形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态。

(1)譬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21]14号)指出:上海城镇集资集企包括上海市供销合作社、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及所属集体企业和区、街镇所属集体企业以及市、区两级地方国有企业监管、扶办的集体企业。

(2)参见陈甦:《农村集体经济法域中组织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化调适》,载《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2期,第37-61页。

(1)参见张守文:《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促进》,载《现代法学》2025年第1期,第94-108页。

(2)参见李友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功能定位与制度设计》,载《现代法学》2025年第1期,第109-128页。

(1)譬如沿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人一票”表决机制和“四议两公开”程序规范,难以满足现代商业时效性的核心诉求,存在“民主程序刚性”与“市场效率需求”的矛盾冲突。

(2)参见张雪峰:《城镇化背景下“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及创新模式》,载《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第93-97页。

(1)参见张雪峰:《城镇化背景下“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及创新模式》,载《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第93-97页。

(2)参见陈甦:《农村集体经济法域中组织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化调适》,载《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2期,第37-61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4;D923;D922.29

引用信息:

[1]王权典.我国新型城镇集体经济形态之法律阐析[J].东南法学,2025(01):74-93.

基金信息: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7JJD7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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