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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改变了传统构成要件理论,使刑法学意义上事实概念和规范概念之间区分更加具有相对性,存在事实的规范化和规范的事实化。立法或者司法,都应该立足于变动的现实,对事实与规范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评价、专业知识意义上的评价、社会一般人评价之间合理界定和取舍。基于事实与规范的互动,刑法解释和司法诠释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一般人评价也必须再予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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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国1914年的International Harvester Co V Kentucky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方式首创了不明确即无效的理论。
①我国刑法用语上,存在很多充满价值判断的词语,比如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等等。同时,还存在很多同义的“事实”概念,比如贩卖和倒卖、设备和装备、图书和书刊、毁坏和损坏、造成和致使等。给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判断增加了难度。
①有时候刑法语言比日常用语外延窄,比如包庇.日常中泛指对一切不良行为进行窝藏、掩护的行为.刑法中是明知有罪的人,做假证明包庇。有时候刑法语言比日常用语外延宽,比如拐卖,日常中指拐骗、贩卖,而刑法中除这两个意思,还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收买、接受、中转等行为。
①司法活动具有诠释的性质,通过诠释学循环,也是联系事实与法律、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主要方法。
①关于一般人判断,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争议较大,特别是在“危险”的判断时,存在一般人认识、一般人加行为人特别认识等不同观点,本文主要不在于探讨一般人判断的优劣,而是从对规范概念的判断看,包括对淫秽物品等事实上即便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但都难以脱离一般人判断的基本要求。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14
引用信息:
[1]余双彪,周颖.规范的事实化和事实的规范化——以刑法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为视角[J].东南法学,2015(01):25-38.
2015-10-31
201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