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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概念的厘定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础前提。从语义学与法律规范维度阐释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并辨析数据与信息、数字等相关概念的边界,是开展相关研究的重要起点。数据类型化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环节,需通过融入法治要素,实现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的动态平衡。法治既是数据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也是其价值目标,应当作为指导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虽取得显著进展,但仍面临分类分级标准衔接协调难、规范内容欠精细、程序机制不完善、协同治理待加强等问题。为此,以公共数据为侧重,从统一标准框架、细化分级规则、优化程序机制、完善监管体系等方面,提出系统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法治化的路径方案,可为构建规范有序的数据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Abstract:(1)参见洪延青:《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第71-78页。
(2)参见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68页。
(3)参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603页。
(4)参见吴哲、丁海斌:《“数据”概念史考略及“档案数据”概念解析》,载《档案与建设》2023年第1期,第12页。
(1)参见时建中:《数据概念的解构与数据法律制度的构建》,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1期,第25页。
(2)参见刘瑛、高正:《数据与信息概念二分之下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载《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年第4期,第1页。
(3)参见完颜邓邓等:《美国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实践及启示》,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20年第12期,第172-177页。
(1)参见郭明龙:《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法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2)参见纪海龙:《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第73-74页。
(3)参见李爱君:《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第66页。
(4)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168页。
(5)参见许炜等:《多向度的数据分类分级:目标、逻辑与路径》,载《图书情报工作》2025年第1期,第68-79页。
(6)参见时祖光:《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基本内涵、形成逻辑与实现路径》,载《图书馆》2024年第10期,第15-21页。
(7)参见时建中:《数据概念的解构与数据法律制度的构建》,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1期,第25页。
(8)参见雷磊:《类比法律论证——以德国学说为出发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39页。
(1)参见陈祥玲:《政府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载《征信》2023年第4期,第38页。
(2)参见高天书:《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主权壁垒:形成机理与法律规制》,载《东南法学》2023年第2期,第75-93页。
(3)参见傅雪婷:《论个人数据对价化下捆绑禁止的规范构造——基于立法论的考察》,载《东南法学》2024年第2期,第19-28页。
(4)参见赵润娣等:《面向开放的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研究——基于文本分析视角》,载《图书馆学研究》2022年第8期,第40-46页。
(1)参见洪延青:《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第71-78页。
(2)参见秦俭、曹明霞:《“一带一路”倡议下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的中国方案》,载《国际贸易问题》2025年第4期,第44-56页。
(3)参见张文显:《“未来法治”当为长远发展谋》,载《新华日报》2018年12月4日,第15版。
(4)参见陈封锦、王妍:《从三重授权到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司法的路径迭代》,载《征信》2023年第11期,第32-40页。
(5)参见王雪琪:《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三新”要素的法律规制路径》,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25年第7期,第21-32页。
(6)参见钱弘道、康兰平:《大数据法治:法治的一种新形态》,载《法制日报》2017年5月31日,第9版。
(1)参见胡新瑞:《数字化转型中教育数据分类分级的治理制度研究》,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第215-222页。
(1)参见陈俊华:《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权利化问题研究》,载《图书与情报》2018年第4期,第28页。
(2)参见丁道勤:《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载《财经法学》2017年第2期,第7页。
(3)参见张冬梅:《数据产权分类分级保护的制度创新与规范架构》,载《科技与法律》2025年第3期,第105-113页。
(1)参见徐婧欣等:《数据分类分级政策演化研究》,载《图书馆》2023年第2期,第48-55页。
(2)参见商希雪、韩海庭:《数据分类分级治理规范的体系化建构》,载《电子政务》2022年第10期,第75-87页。
(3)参见李怀胜、华钦卿:《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检视与路径构建》,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第119-128页。
(4)参见陈美、何祺:《基于特征分析的政府数据分类分级政策量化评价》,载《情报资料工作》2024年第1期,第78-88页。
(5)参见刘崇瑞:《整体性治理视域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治理框架与实现路径》,载《情报科学》2025年第3期,第40-46页。
(6)参见陈祥玲:《政府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载《征信》2023年第4期,第36-44页。
(1)参见胡丽:《需求导向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困境与调整进路》,载《河北法学》2024年第8期,第119-134页。
(2)参见徐伟、邓朝辉:《论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限制》,载《东南法学》2024年第1期,第199-215页。
(1)参见陈兵、郭光坤:《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的定位与定则——以〈数据安全法〉为中心的展开》,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3期,第55页。
(2)参见陈兵、林思宇:《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运行逻辑与实践机制——以统筹数据保护和利用为目标》,载《南开学报》2024年第1期,第36-50页。
(3)参见江必新、王鑫:《博弈论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政立法研究》,载《东南法学》2024年第1期,第40-60页。
(1)例如,《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规定》(武汉市政府令第309号)第二十四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或者单位。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中止开放,并根据核实结果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由市大数据平台及时反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参见毕金平、赵迟迟:《数据确权协商机制的构建——基于生成场景的多元化》,载《科技与法律》2024年第2期,第31-40页。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新华社2022年12月19日电。
(3)参见刘红等:《多维度数据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框架》,载《信息网络安全》2021年第10期,第48-55页。
(1)参见袁康、鄢浩宇:《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逻辑厘定与制度构建——以重要数据识别和管控为中心》,载《中国科技论坛》2022年第7期,第167-177页。
(2)参见严炜炜等:《数据分类分级:研究趋势、政策标准与实践进展》,载《数字图书馆论坛》2022年第9期,第2-12页。
(3)参见刘晓娟、孙镘莉:《生命周期视角下科学数据安全分级管理实践与启示》,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23年第3期,第68-74页。
(4)参见张佳琳:《ChatGPT模型辅助数字政府建设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第65-75页。
(1)参见胡凌:《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秩序:功能与结构的理论视角》,载《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第37-50页。
(2)参见焦延杰:《公共文化数据分类分级实践探索——以国家公共文化云为例》,载《图书馆》2025年第1期,第45-50页。
(3)参见孙瑜晨、郑诗彦:《以开放共享为导向的科学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建构:价值旨归与实现路径》,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25年第3期,第1-15页。
(1)刘晓娟、孙镘莉:《生命周期视角下科学数据安全分级管理实践与启示》,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23年第3期,第68-74页。
(2)参见张军荣、刘忠学:《我国数据分类分级政策内容分析与优化路径》,载《图书馆建设》2025年第2期,第1-15页。
(3)参见赵精武:《从保密到安全: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载《交大法学》2022年第2期,第36页。
(1)参见徐伟、何野:《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风险的治理体系及优化路径——基于38份政策文本的扎根分析》,载《电子政务》2024年第10期,第42-58页。
(1)参见展鹏贺、罗小坤:《互联网平台分级监管的法理逻辑与路径完善——基于欧盟《数字服务法》的比较观察》,载《湖南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第72-79页。
(2)参见苟学珍:《论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制工具的问责机制》,载《东南法学》2024年第2期,第29-45页。
(1)参见梅傲、陈子文:《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数据安全监管的制度构建》,载《电子政务》2023年第11期,第104-115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6
引用信息:
[1]郑文阳.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法治化省察及推进——以公共数据为侧重[J].东南法学,2025(01):36-54.
基金信息:
2024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数据协同立法研究”(24SKJD035)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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