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21, 02, 58-70
大数据时代账号注销权的保护实践——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删除”处理为视角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8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号:2018YFC0830200); 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资助成果
邮箱(Email):
DOI:
摘要:

随着互联网科技发展与公民社会交流深度融合,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所带来的平台账号从注册到注销行为都与删除处理密不可分。账号注销权的行使基于个人信息权的合法化,是删除处理行为的样态体现,更是个人信息数据控制与信息删除之冲突的一种平衡。从个人信息保护中账号注销权的行使源头分析,账号注销权源于网络空间下公民对个人身份的社会化评价需求不断提升,意图获得对个人信息的实际控制,以此对抗不断公开化的用户个人画像。另外,账号注销权的权属根植于《宪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是公民的尊严自由与对信息的合理化使用之体现。对个人信息保护中账号注销权的合理化行使,是信息自决权完整性之体现,更是作为人对个人账号信息的一种积极控制。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0年9月发布,第10页、第17页。

(2)参见阮晨欣:《法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的法律限度》,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3)邱超奕:《不能给用户注销网络账号“使绊子”》,载《人民日报》2018年8月3日第18版。

(4)参见笔者问卷调查《关于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问卷调查》,问卷发放于2020年5月12日,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共收得有效问卷211份。注销账户相关内容涉及问题7“您是否尝试注销过社交平台账号?”与问题8“您觉得注销账号是否容易?”。

(1)林中明、张敏:《上海:采用公证形式固定App违法证据》,载《检察日报》2019年12月9日第5版。

(2)参见赵占领:《用户注销账号权必须尊重》,载《法制日报》2017年11月19日第3版。

(1) 201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1)满洪杰:《被遗忘权的解析与构建:作为网络时代信息价值纠偏机制的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2期。

(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41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慈溪市人民法院华某与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2018)浙0282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

(4)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以两起百度涉诉案例为切入点》,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6期。

(1)[德]卡尔·施米特:《合法性与正当性》,冯克利、李秋零、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3页。

(2)参见姚建宗等:《新兴权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3)姬蕾蕾:《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20第11期。

(1)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2)丁晓东:《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与行为主义规制》,载《法学家》2020年第1期。

(3)[德]卡尔·施米特:《合法性与正当性》,冯克利、李秋零、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页。

(4)史洪举:《不妨强制提供账号注销功能》,载《长江日报》2018年3月22日第11版。

(1)参见李鑫:《大数据时代隐私协议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路--以互联网分层为视角》,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2)周冲:《〈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解读及其对新闻报道的影响》,载《新闻记者》2020年第10期。

(3)李亚红、王思北:《我的信息谁做主--透视网络产品和服务隐私条款里的“猫腻”》,载《科技日报》2017年9月26日第5版。

(1)万方:《终将被遗忘的权利--我国引入被遗忘权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

(2)参见陈树琛:《注册容易注销难账号“任性”为哪般》,载《安徽日报》2017年12月12日第10版。

(3)付丽丽:《删得掉的App删不掉的注册信息》,载《科技日报》2018年1月24日第8版。

(1)参见杨立新、杜泽夏:《被遗忘权的权利归属与保护标准--任甲玉诉百度公司被遗忘权案裁判理由评述》,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年第16期。

(2)张恩典:《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之争》,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

(3)皮勇、王肃之:《智慧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52页。

(4)刘学涛、李月:《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考量--兼以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比较为视角》,载《科技与法律》2020年第2期。

(1)刘艳红:《公共空间运用大规模监控的法理逻辑及限度--基于个人信息有序共享之视角》,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

(2) GDPR第17条第3款规定的例外情形:(a)为了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权利;(b)控制者执行或者为了执行基于公共利益的某项任务,或者基于被授予的官方权威而履行某项任务,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要求进行处理,以便履行其法律职责;(c)根据第9条第2款(h)、(i)项以及第9条第3款,为了公共卫生领域的公共利益的原因;(d)根据第89条第1款,为了公共利益的存档目的、科学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只要第1款所述的权利很可能表现为不可能的或者很可能严重损害该处理目标的实现;(e)为了设立、行使或捍卫合法权利。

(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朱巍:《账号注销权是网络用户基本权利》,载《检察日报》2020年6月17日第7版。

(2)参见蔡培如:《被遗忘权制度的反思与再建构》,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5期。

(3)张卫:《当代西方社会冲突理论的形成及发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5期。

(4)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93页。

(5)参见刘文杰:《被遗忘权:传统元素、新语境与利益衡量》,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6)吴姗姗:《论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必然性及其法理依据》,载《江苏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7)刘刚:《网络空间个人隐私需用户与平台共同维护网盘资源被他人清空用户诉请运营商恢复并赔偿被驳回》,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30日第3版。

(1)刘艳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5期。

(2)参见刘艳红:《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1期。

(3)刘艳红:《刑法理论因应时代发展需处理好五种关系》,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6

引用信息:

[1]阮晨欣.大数据时代账号注销权的保护实践——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删除”处理为视角[J].东南法学,2021(02):58-70.

基金信息:

2018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号:2018YFC0830200); 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资助成果

发布时间:

2021-12-31

出版时间:

2021-12-31

检 索 高级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