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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2, 113-129
个人信息刑事调取行为的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义务研究”(项目号:21BFX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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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31
出版时间: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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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已成为侦查方式新常态,但此种侦查亦伴随着诸多隐忧,如公民隐私及数据保护问题、泛在监控问题、经营者自身权利问题等。此外,调取内容未作区分、调取对象未加甄别、当事人数据权利和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等,也凸显了刑事侦查与数据保护类法律的脱节。对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行为的控制,须坚守“限度思维”,“权利之线”即不能恣意突破当事人的隐私及数据权利,不能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经营权利,“权力之限”即要控制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权力。在具体路径上,需三个方面的合力:一是规范层面上打通刑事诉讼法和数据保护类法律,填补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二是构建以检察机关为审批主体的令状制度;三是将当事人的程序性介入时机提前,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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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燃:《大数据时代侦查模式的变革及其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

(2)刘权:《论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5期。

(3)裴炜:《刑事数字合规困境:类型化及成因探析》,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4)参见《滴滴8月27日将下线顺风车业务两高管被免职》,载百度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9831384371336913&wf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6日。

(5)程雷:《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1)蒋琳:《风暴眼中的Telegram:社交软件该为打击犯罪牺牲隐私吗?》,参见微信公众号“隐私护卫队”,2020年4月11日。

(2)宪法隐私权本质是通过《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借以规范政府搜查行为。参见李延舜:《论宪法隐私权的类型及功能》,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3)参见李延舜:《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第三方当事人规则之反思》,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4期。

(4)[荷兰]玛农·奥斯特芬:《数据的边界: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曹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50页。

(1)转引自[英]阿里尔·拉扎奇、[美]莫里斯·E.斯图克:《算法的陷阱:超级平台、算法垄断与场景欺骗》,余潇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211页。

(2)高富平:《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3) Salome Viljoen.A Relational Theory of Data Governance.The Yale Law Journal,Vol.131 (2021),p.573.

(4)参见王锡锌:《国家保护视野中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1期。

(5) Hadoop是一个能够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布式处理的软件框架,它以一种可能、高效、可伸缩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Hadoop技术在互联网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涵盖web搜索、数据存储、数据分析、资源管理等各领域。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Hadoop/3526507?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6日。

(1) See Andrew Guthrie Ferguson.Big Data and Predictive Reasonable Suspicion.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63 (2015),pp.327-410.

(2)裴炜:《数据侦查的程序法规制--基于侦查行为相关性的考察》,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3)参见杨建军:《纪检监察机关大数据监督的规范化与制度构建》,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

(4)裴炜:《向网络信息业者取证:跨境数据侦查新模式的源起、障碍与建构》,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4期。

(1)参见《苹果透明度报告》,https://images.apple.com/legal/transparency/report-pdf.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10日。

(2)[德]阿希姆·瓦姆巴赫、[德]汉斯·克里斯蒂安·穆勒:《不安的变革: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与大众福利》,钟佳睿、陈星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1页。

(3)[美]肯尼斯·A.班贝格、迪尔德丽·K.穆丽根:《书本上的隐私和实践中的隐私》,魏凌译,载张民安主编:《隐私权的性质和功能》,中山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77页。

(4)尤一炜:《新加坡决定追踪疫情的数据可用于刑事调查,引隐私担忧》,参见微信公众号“隐私护卫队”,2021年1月6日。

(1) Ian Brown and Douwe Korff.Terrorism and the Proportionality of Internet Surveillance.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Vol.6 (2009),pp.119-134.

(2)第29条工作组:《关于主管当局为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或执行刑事处罚以及自由流动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第03/2015意见》,https://ec.europa.eu/newsroom/article29/items/item Type/1308,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0日。

(3) Directive (EU) 2016/680.

(1)参见李延舜:《刑事数据调取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及关联义务》,载《法学》2023年第1期。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3)参见顾伟:《美国政府机构获取电子数据的法律程序研究》,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年第12期。

(1) Gonzales v.Google,Inc.234 F.R.D.674,683 (N.D.Cal.2006).

(2)参见王锡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

(1)[美]奥林·S.科尔:《第三方当事人理论与合理的隐私期待》,陈圆欣译,载张民安主编:《隐私合理期待分论:网络时代、新科技时代和人际关系时代的隐私合理期待》,中山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85页。

(2)[美]彼得·M.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李国武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2页。

(3)[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

(4) William J.Mitchell.City of Bits:Space,Place,and the Infobahn.MIT Press,1996,p.112.

(5)[法]米歇尔·褔柯:《褔柯集》,杜小真编选,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6) See B.H.Raven.Power and Social Influence.in Ivan Dale Steiner and Martin Fishbein (eds.).Current Studies in Social Psychology.Holt,Rinehart and Winston,1965,pp.127-145.

(1)参见竺乾威:《理解公共行政的新维度:政府与社会的互动》,载《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3期。

(2)裴炜:《针对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执法义务边界》,载《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3)李延舜:《公共视频监控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1)裴炜:《论个人信息的刑事调取--以网络信息业者协助刑事侦查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2)参见梁坤:《论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制--兼与龙守智、谢登科商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

(3) Daniel Rudofsky.Modern State Action Doctrine in the Age of Big Data.N.Y.U.Ann.Surv.Am.L.,Vol.71 (2016),p.746.

(4)参见谢登科:《论侦查机关电子数据调取权及其程序控制--以《数据安全法(草案)》第32条为视角》,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

(1)如区分为嫌疑人、被判有刑事罪行的人、受害人、证人、专家、利益相关者或持有相关信息的人等。

(2) Mark Leiser and Bart Custers.The Law Enforcement Directive:Conceptual Challenges of EU Directive 2016/680.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Law Review,Vol.5 (2019),pp.367-378.

(3) Sajfert Juraj and Quintel Teresa.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EU) 2016/680 for Police and Criminal Justice Authorities(December 1,2017).Available at SSRN:https://ssrn.com/abstract=3285873,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0月10日。

(4)程雷:《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5)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a,b,c款,宗玉琨译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9-31页。

(1) 12 U.S.C.§3401-3422 (2006).

(2)[美]奥林·S.科尔:《第三方当事人理论与合理的隐私期待》,陈圆欣译,载张民安主编:《隐私合理期待分论:网络时代,新科技时代和人际关系时代的隐私合理期待》,中山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21页。

(3)程雷:《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4) See United States v.Kennedy,81 F.Supp.N.2d 1103,1109 n.8 (D.Kan.2000).

(1)顾伟:《美国政府机构获取电子数据的法律程序研究》,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年第12期。

(2)贝金欣、谢澎:《司法机关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之利益衡量与类型化路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3)张可:《大数据侦查之程序控制:从行政逻辑迈向司法逻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

(4)李延舜:《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第三方当事人规则之反思》,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4期。

(1)裴炜:《个人信息大数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冲突及其调和》,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2)关于多宝箱Dropbox的《透明度报告》,引自https://www.dropbox.com/transparency/,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0日。

(3) See Microsoft.Six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Governing Law Enforcement Access to Data,https://blogs.microsoft.com/wp-content/uploads/prod/sites/5/2018/09/SIX-PRINCIPLES-for-Law-enforcement-access-to-data.pdf,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0日。

(4)张可:《大数据侦查之程序控制:从行政逻辑迈向司法逻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D922.16;D924.3

引用信息:

[1]李延舜.个人信息刑事调取行为的法律规制[J].东南法学,2022(02):113-129.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义务研究”(项目号:21BFX094)

发布时间:

2022-12-31

出版时间: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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