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20, 02, 191-211
意思表示及其意思
基金项目(Foundation):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编撰中的法律行为解释研究”(项目号:L16BFX006)
邮箱(Email):
DOI:
发布时间: 2021-03-31
出版时间: 2021-03-31
移动端阅读
摘要:

意思表示是私人旨在形成、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是同义语。基于不同的体系化方法进行区分,意思表示既是法学内部体系中规定功能的概念,也是外部体系中一般抽象概念,前者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后者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也是司法推理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基于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属于个别规范。意思表示的意思就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即法律行为的意思,本质是效力内容,即形成、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不是意思与表示分立情形下的所谓内心意思。在意思表示概念意义上,意思与表示一致并属于一个整体。在瑕疵意思表示情形下,区分当事人原意与意思表示内容才具有意义。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德]耶尔格·诺伊尔:《何为意思表示?》,纪海龙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43-54页。

(1)[德]耶尔格·诺伊尔:《何为意思表示?》,纪海龙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56-57页。

(2)[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3页。

(3)[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3页。

(4)[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5)[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6)[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7页。

(7)[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1-92页。

(8)[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5页。

(9)[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6页。

(1)[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8页;[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3页,注3。

(2)[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05页。

(3)[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124页。

(4)[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5)[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7页。

(6)[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3-39页。

(7)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载易继明:《私法(第二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1)朱虎:《萨维尼视野中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法律关系、生活关系和法律制度》,《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第45-47页。

(2)[日]古田裕清:《日本的法律用语与德语--关于“行为”》,崔延花译,《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58-159页。民法学通说认为合法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Realakte),事实行为包括拾得、先占、住所的取得和丧失、从物的界定、无因管理等,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规范》,《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48-62页。日本民法学者将准法律行为分为表现行为和非表现行为,非表现行为即指通说之事实行为,亦可参见[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民法总则》(第6版补订),渠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9页。

(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页。

(4)常鹏翱:《对准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解读》,《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第52-56页。

(1)雷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83-84页。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2页。

(3)常鹏翱:《法律事实的意义辨析》,《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第9页。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0-161页。

(5)黄泽敏:《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第76-77页。

(6)张继成:《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机制及其正当理由的逻辑研究》,《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69页。

(7)[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一版序言,第1页。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8页。

(2)常鹏翱:《法律事实的意义辨析》,《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第5页。

(3)朱庆育:《民法典编纂中的两个观念问题》,《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第566页。

(4)朱庆育:《私法推理的典型思维:从司法三段论到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载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页。

(5)朱庆育:《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凯尔森规范理论的修正性运用》,《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第476-483页。

(6)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第37页。

(7)胡东海:《论法律行为的规范性》,《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第1176-1189页;窦海阳:《法律行为概念的再思考》,《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第109-125页。

(1)[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2-45页。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3页。

(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8页。

(1)[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1-92页。

(2)[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2页。

(3)[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6-67页。

(4)[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2页。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157页。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页。

(2)[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

(3) Werner Flume,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II,Das Rechtsgesch?ft,4.Auf1.,1992,S.5,转引自朱庆育:《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凯尔森规范理论的修正性运用》,《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第479页。

(4)[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2页。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2)[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8页。

(4)朱庆育:《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34页。

(5)王琦:《德国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的新发展》,《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第45-46页。

(6)[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

(7)[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

(8)[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7页。

(9) Motive,Fn.[49],S.126.转引自朱庆育:《法律行为概念疏证》,《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第333页。关于这段论述引用很多,比如:[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6页;[德]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载杨立新:《民商法前沿》(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1)[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2-35页。

(2)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载易继明:《私法(第二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99页。

(3)薛军:《法律行为理论在欧洲私法史上的产生及术语表达问题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第41页。

(4)[德]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载杨立新:《民商法前沿》(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145页。

(5)[德]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载杨立新:《民商法前沿》(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145页。

(6)朱庆育:《法律行为概念疏证》,《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第332页。

(7)[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2-333页。

(2)《立法理由书》I,第126页(《穆格丹》I,第421页),转引自[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

(3)[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2页。

(4)[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3页。

(1)唐晓晴:《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与制度渊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38页。

(2)唐晓晴:《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与制度渊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39-40页。

(3)[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22页。

(4)彭隋生:《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新探:从“法律事实”出发的理论分析》,《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7期,第119页。

(1)[美]约翰·R.塞尔:《社会实在的建构》,李步楼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25页;[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9、118页;李力、韩德明:《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8页。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

(3)杨志利:《论合同解释上的主客观主义与理性人标准》,《东方法学》2014年第5期,第62页。

(1)米健:《意思表示分析》,《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35页;[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7页。

(2)[波兰]莱赫·莫拉夫斯基:《法律·事实·法律语言》,田荔枝、张婷婷译,载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第1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44、45页。

(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页。

(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3页。

(1)[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7页。

(2)[波兰]莱赫·莫拉夫斯基:《法律·事实·法律语言》,田荔枝、张婷婷译,载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第1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6页。

(1)[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8-50页。

(2)[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9页。

(3)[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0页。

(1)[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8页。

(1)柯伟才:《“合法性”等于国家强制?--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历史解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第124-138页;易军:《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之再审思》,《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第51-64页。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也未能结束这样的讨论。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0

引用信息:

[1]杨志利.意思表示及其意思[J].东南法学,2020(02):191-211.

基金信息: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编撰中的法律行为解释研究”(项目号:L16BFX006)

发布时间:

2021-03-31

出版时间:

2021-03-31

检 索 高级检索